二、浮动抵押权人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其他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浮动抵押最主要的一大优势便是抵押人能够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抵押财产。因此
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与抵押权人的经常发生冲突,权利人之间的清偿顺序规 则将直接影响各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一) 浮动抵押权人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浮动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
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该规定可以看出,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必须符合 三要件:第一,抵押人自由处分权利受到正常经营活动的限制;第二,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 理的价款;第三,买受人已取得抵押财产。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简单,并没有对以上三要件做 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因此实践中以上部分要件如何确定成为争议焦点。
1。 “正常经营活动”的认定 浮动抵押人的处分权仅限于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处分行为。因此判断其是否属于正常经
营活动中的行为就成为确定浮动抵押权人权利范围的关键。 在英国,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限定为公司。对于正常经营的行为,英国法官采用宽泛解
释。除欺诈、不正当地给予一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或者企图使公司停业营业的行 为外,其他的包括买卖、互易、让与、设立负担、清偿债务等以继续营业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都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即使该交易之前未有惯例,也不妨碍该交易属于债务人的正常经营 的行为。
在美国,依商业常规之买方(Buyer in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不受追及规则是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非常重要的规则。结合法典的第 1-201(b)(9)款以及第 9-320(a)款的 规定,该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须是“依商业常规交易”的买方;(2)必须支 付或给予一定形式的对价;(3)买方须是从销售该类物品的销售商处购买;(4)须为善意;
(5)非从从事农业经营的出卖人处购买农产品;(6)相冲突的担保权须由买方的出卖人创 设。①由此可以看出,在美国,法官是以一个正常的第三人角度来判断其是否属于正常经营 活动的范围。另外,美国法官还会采用交易习惯、一般原则等进行判断。在 Hempstead Bank v。 Andy’s Car Rental System, Inc。 上诉案中,法官利用行业内交易惯例的标准判断,认定 汽车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租赁汽车业务,其销售汽车行为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购 买人的权利受到担保权人限制。
我国对于这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且合理的规定。正常经营活动范围是解决浮动抵押权人 与买受人甚至下文所研讨的在后设立担保的权利人、法定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的关 键。我国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主张应对“正常经营活动”一词应采取宽泛解释。
②他们认为各行各业经营模式不同,逐一举例正常经营活动的类型难免遗漏,因此应该学习
英国的做法,宽泛解释,将是否属于正常经营范围的裁判权交由法官,以诚实信用原则并结 合交易习惯进行判断。诸多学者认为应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并结合原则性标准对正常经营活 动范围进行限定。③而梁慧星教授都主张狭义解释,他认为所谓“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向产 品用户或者经销商出售产品,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不包括“无偿转让”或者“以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④
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学习英国的宽泛解释虽能避免列举所导致的遗漏,但给予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过大且“诚实信用原则”、“行业习惯”等过于宽泛,于司法体系不健全的我国来 说无太大指导意义。而狭义解释将 “正常经营活动”仅限于买卖活动,过于严格。所以笔 者更倾向于对“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列举并结合原则性标准作为兜底条款来限定其范围。要 对“正常经营活动”范围进行限定就是要对“正常”和“经营”二词进行界定。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