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1.1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的背景当前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平稳发展时期,如何转型升级成为未来一段时间企业和政府都要面临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要“改革消费税,调整税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以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1]”,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增添动力。从2014年11月起,财政部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之后降低其他摩托车消费税税率,取消酒精、汽车轮胎、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2015年初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到11%,并加收每支0.005元的从量税。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的调整政策主要有两项,第一是“对完税价格130万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在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再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2]”;第二是“取消对普通化妆品、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消费税税目改为高档化妆品,并且将原来30%的税率减半征收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是指生产或进口环节的销售价格或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或15元/张以上的[3]”。这些对消费税制度的调整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税制度的建设,始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建立之初,它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的,这对于引导消费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财政部将电池和涂料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不但可以鼓励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还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其次,通过对生活必需品减税和免税,对奢侈品提高税率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短贫富差距。最后,消费税还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营改增推行后,消费税将成为除了增值税以外唯一的流转税。消费税收入一直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从1996年开始消费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比重逐渐下降,到2009年因为消费税税制调整占比又突然上升。总体来说,近年来消费税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在4%到9%左右浮动,近年来已经逐渐趋于7%—8%。下表列出了1996-2016年间我国消费税收入与全国税收收入的对比。

表一 1996年—2016年国内消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变化

年度 国内消费税收入(亿元) 全国税收收入(亿元) 消费税占比(%)

1996 620.23 6909.82 8.98

1997 678.7 8234.04 8.24

1998 814.93 9262.8 8.80

1999 820.66 10682.58 7.68

2000 858.29 12581.51 6.82

2001 929.99 15301.38 6.08

2002 1046.32 17636.45 5.93

2003 1182.26 20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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