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上海是首个试点城市;其次,选择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服务业服务行业试点。第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2、 实施”营改增”原因
首先,针对现行税制缺陷:征收范围局限,抵扣链条断裂(一是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二是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三是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全额计征,重复征税仍很严重。其次税收征管难题:传统商品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税收征管面临新问题;第三,专业化发展障碍:服务生产内部化,一些传统的制造业生产企业甚至有自己的物流公司,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二) “营改增”的基本情况及对物流业的征税现状
1、 “营改增”的基本情况
自2012年1月1日,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上海交通运输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对“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截止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电信业也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 “营改增”对物流业的征税现状
我国现行营业税制度将物流业务划分为交通运输业与服务业两类税目,运输、装卸、搬运税率为3%,仓储、配送、代理等税率为5%。在“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中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 “营改增”政策对现代物流业的涉税影响
(一) “营改增”政策对现代物流业的有利影响分析
1994年我国确定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货物与劳务税格局之后,营业税和增值税就一直是国家税收的两大税收主力,但是这两种税收并存的税制结构也在逐渐暴露出它的局限性,事实上也很少有国家像中国这样对货物与劳务征收两个不同的流转税种。从税种设计上来看营业税以交易额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个别经济行为定性模糊,重复征税环节多,不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目前世界上设置营业税的国家己经越来越少,而增值税以增加值征税,消除重复征税、规范涉税管理方面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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