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献综述
三、利润操纵的原因和手段
(一)利润操纵的原因
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的原因有很多,这里作者列出了几点主要的原因。
1.为了规避国家税收
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企业本来按照会计原则计算的当期利润,然后乘以适当的税率(25%),把这部分金额作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处理。一些中小企业为了少交税不交税暗中进行利润操纵,在报表上隐瞒或推迟收入,而且多增加成本费用。这样以来,收入变少费用变多,从而利润降低,继而所得税计算的基数变小,所得税变少。这会影响社会的公平,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务机关收不足税收,国家就失去了公共建设的重要的财政收入。
2.税务部门的检查力度不够
这里主要从2个方面来讲税务部门检查力度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是税务人员在检查中效率比较低。在税务机关的检查数据中,作者发现2011年全年共检查纳税人23.52万户,2012年全年检查纳税人21.21万户,我国企业法人2011、2012年分别为651.77万户、733.12万户。分别占全部企业户数的3.61%,2.89%,全部企业检查完毕分别需要28年和35年。而据《中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白皮书》上所写,我国中小企业寿命只有2.5年,就算是集团企业,他们的平均寿命也只是7至8年 的时间。所以大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正常生命周期内被检查的几率很小,几乎不会被检查到,这就加强了企业利润操纵的心理因素。再加上我国税务稽查人员只占全部人员的比重为6%,远远没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稽查人数30%的占比。我国税务人员的素质也是水平不一,专家型人才又少,复合型人才也很稀缺。人才的稀少就导致了稽查效率的低下,加大了税务强制执行的难度,对企业利润操纵的威胁也减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是税务人员在处罚上的力度不足。对中小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金额处罚既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也是强制保证国家税收来源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处罚过程中,因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内容并不严谨,存在“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处50000元以下罚款”等这样金额模糊的概念,而税务机关人员也无法区分所谓的“占用金额较大、金额过大”等没有明文规定和法律条框的标准,所以在处罚金额上选择性也较大,罚款弹性也比较大,即处罚1倍可以,2倍也可以。再者,在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有数据显示罚款金额只占据查补税款金额的10%。也就是说,罚款对于企业来说,金额较小,对中小企业根本没有足够的威慑力,也难以文护我国税法的处罚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我国在习主席的带领下,正走向廉洁法制化的道路,各个规则也都在慢慢改变。国家的廉洁程度越高,对于法律法规的文护和执行力度也会越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越强,意着当发现偷税漏税等行为时会严惩不贷。同样的,对于表现良好企业,现行的机关只是给予口头表扬,从没有实质的奖励,这样的表扬起不到任何的激励作用。于是,国家对于企业的态度就成了在违法时没有严惩以威慑,积极缴纳时没有奖励以激励,这样的行为会渐渐降低纳税人缴税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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