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结 - 12 -
四、相关政策建议 - 12 -
(一)对政府的政策建议 - 12 -
(二)对商业银行的应对建议 - 13 -
1.跟踪研究政策,建言政策制定 - 13 -
2.改造银行业务系统,优化管理流程 - 13 -
3.加大培训力度,普及财税知识 - 13 -
4.加强宣传提示,强化合规意识 - 13 -
5.调整定价机制,加强客户服务 - 14 -
6.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金融转型 - 14 -
参考文献 - 15 -
致 谢 - 16 -
附 录 - 17 -
一、前言
2012年1月1日,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试点,并于2013年8月1日将试点扩展到全国范围内。
银行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提高国家的资本配置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银行业在税收制度上归属于“金融保险业”,利息、手续费、买卖证券的收入及外汇的差价收入等收取的是5%的营业税,这可能导致(1)商业银行税负过于重;(2)重复征税;(3)隔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4)影响我国的银行服务业务出口等问题,加之,上海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于2012年“营改增”试点之后,金融服务业的增值改革已经推广至全国,于是作为金融业的银行业的“营改增”势在必行。为使得改革后,商业银行能达到降低税负、更有效的发展的目的,我们当前有必要对商业银行改革前后的税负进行测算,以提出能达到这个目的的制度设计建议。
目前,大部分国内学者都认为银行业目前的营业税税收制度存在一定问题,也赞成对当前银行业流转税税制进行改革。学者对于银行业流转税制度的改革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当前银行业流转税制体系的缺陷;第二,对银行业流转税制改革的意见;第三,银行业流转税“营改增”的模式选择。
也有较多文章对“营改增”做出了分析,提出了商业银行增值税改革的商业银行业务的征税范围,对国有银行的改革前后的税负进行实证分析,其中农行税务课题组提出了:总体税负水平采用“总体税负率”指标进行衡量,其中,总体税负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税前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中,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范围也包括了金融业,并且提出“简易计税法”原则上也适用于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计算。如果金融业的重点性行业——商业银行也用简易计税法计算的话,无疑相较于营业税征收方式,差别并不大,因此,很有必要探索适合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有的增值税征收模式。
当前国际上,金融业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大致可归为三种模式:基本免税法(即欧盟模式)、零税率法(即加拿大—新西兰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扣抵法(即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这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对金融业务中的大部分显性收费业务征税,而对大部分隐性收费业务免税,出口的则适用零税率;差别主要在于处理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方式。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在基本免税法中不得抵扣的,在零税率法中允许全部抵扣的,而在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法中则会按一定比例抵扣。
目前,大多数业内专家学者先是评价了以上三种模式,之后又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杜莉认为,虽然“基本免税法”能达到避免难以确定隐性服务业务的税基的效果,但同时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导致了税收的重复征收并扭曲了价格。与此同时,应在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之间合理分摊的进项税额,会造成税收征管的不便。而可以全面避免重复征税的“零税率法”模式,会导致金融服务与非金融服务的之间相对价格扭曲,造成国家在财政收入较大的损失。“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则被认为是政策合理性和征管简便性相结合的模式,在该模式下,免税法下的重复课税问题得到减轻,零税率法下的财政收入损失也得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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