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近十几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完善增值税税收体制改革,将抵扣范围全面性,并扩大征收范围,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力使增值税优点最大化,消除重复征税。我国于201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营改增试点方案,在上海进行试点。此后,在2013年,营改增试点政策又推广到其他各大城市以及不同行业。
本文第一部分将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原因以阐明营改增政策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将介绍国外增值税制度以及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启示。在第三部分,将对比营改增前后企业的税收影响和不同行业所受的税收影响。在文章的最后,将对我国当前营业税征增值税这一试点方案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一、营改增政策的概述
(一)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原因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两种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了去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含了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这样的税制安排始于1994年,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同时也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这种通过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益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性,对经济运行造成了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
1、 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影响了第三产业的发展
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我国大部分的第三产业排除在外,这将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造成这种不利影响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进行全额征税,并且无法抵扣。比如某家企业的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该企业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久而久之,将会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2、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会破坏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 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在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3、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行不利于税收征管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上述分析,可以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现已确定的这一改革事项在上海先行先试,将为分步推进这一改革取得经验。可以预期,在上海拉开序幕的这一总体上使相关企业免除重复征税制约而在总体上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发挥潜力,推进自身业务经营和发展中的专业化细分,提升服务水准,进而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增进百姓实惠,并有益于扩大内需、推进产业升级换代,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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