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必然性和理论基础
(一) 民间借贷的必然性
私人借贷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民间的借贷市场并不是自发的现象,而是需有有企业融资活动的前提,在日常生活中,金融机构所能提供的服务是有限的,它也会存在许多问题,供应不够或结构不够,因此民间借贷则是对其缺陷有了一定的填补。从微观上看,目前的金融市场已有自己的运营模式或者是发展模式,而传统的信贷市场也常常不重视中小企业的信用,因此,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有效方式,并发展和普及了民间借贷市场。近几年来,由于我国的企业改革的发展趋势为"国进民退",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程度,但却给民间借贷的发展带来了机会和可能。
通货膨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因此,对于资本市场重寻新的增值渠道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股票市场每况愈下,这就致使了人们为将自己空闲不用的钱使用且可得到很大利润,而找寻途径。民间借贷正好符合人们所想, 近些年来,该市场发展迅速,而民间借贷也正好符合人们的期望。
负利率的情况近几年来在中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频繁出现,这种情况导致了不小银行的储蓄财富都遇到了瓶颈。正好遇到了房地产改革调控,因此房地产遭遇到了打击,恰好民间贷款有比较高的利润,毫无疑问提高了吸引。这其中有多种原因,首先是该借贷方式也是正规金融体系的一个有效方式;第二,民间借贷方式也又很多优势,可以为许多中小企业服务,也减少了贷款机构的审批流程,提高了融资的效率;第三,此方式也缓解了国家的融资压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民间资本市场发展;最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以及融资产品的衍生品的发展,都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且提供了多种形式的帮助是银行信贷无法满足的。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促使了经济的进步,提高了大众对财产的规划,由于资金短缺和控制银行钱财,结果就有剩余钱财 ,因此为私人借贷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 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
两边当事人如果可以将其确定为是确凿的,那么这个民间借贷就被认为是有法律效益的,因此由于借贷而产生的抵押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根据规定其利率是不可以高于人民银行已有关联的利率。通过借贷,民间借贷一般会化分成三种情况:各自家庭,自然,农业生产和商业性质。通过主要的民间社会的发展只是含有民事主体,没有金融机构,这可能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个体等。私人借贷不是个人投资,而是一种民间行动。我觉得从正规金融机构,政府转移,并在社会个人,企业和其他经济代理人的非金融机构中,是异化的标准价值与本金和利息支付活动之间的货币资金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银行借贷则分别是直接间接性质的融资。公民与公民应该遵循商定实行货币或是其他形式的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民间借贷还有下面这些特质,用来折射出融资本来形态。(1)当事人的拘束性,两边当事者局限在在普通公民和企业但不包括和金融公司相关的企业。企业和企业间的贷款在法律上也不被认为是民间借贷的主要人,就算有些相关的借贷关系无法律约束,却也仅可以视为是企业与企业间的纠纷。(2)筹资的私人性,民间借贷实质是货币间的流转,并且民间借贷最主要的是具有流动性。(3)对象的不变性,民间借贷仅仅是将钱作为对象,不含有其他财物,所以是既定的。而且钱不单单只是现金。(4)活动的自在性,民间借贷之所以具有活动的自在性是因为融资自身的特质、社会需要,法令政策无过多的限制。 涉及各种参主体,含有城市居住人,个体,私人谋营主,务农者,甚而含有公司职工。 借钱的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私人所有者,贷款人,包括金融繁荣和工商业户,公司老板,甚而包含某些村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