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开始于1997年,打破重重障碍,有如大刀阔斧般展开。一直到2015年年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上总交易量就已经达到了16。2万亿元,同比增长21。2%。电子商务的销量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销量所占比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平均增长速度超过了60%,而其增长率也大大超过实体店零售交易额,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不可缺少的部分。
在传统贸易方式和电子商务模式中,电子商务的优点是很明显的,它不仅在流转环节上节约成本、运营方面降低损耗,企业内部管理方面提高效率,销售方面增加业绩,市场竞争扩大机会,服务质量上提高水平,还创造出了新的产业链,带动了一大批企业。从我国的人口基数大这一国情来看,电子商务随着因特网的不断发展,自身也将创造出更多价值。
2。3 电子商务涉税问题
2。3。1 电子商务涉税特点
(1)交易虚拟化。传统商务中,明确规定企业在工商注册的时候要进行纳税登记,从而获得营业资格。然而如今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虚拟化的特点使得纳税登记制度不在适用。在电子商务中,客户通过网上店铺购买自己所需的产品,他们之所以信任这些店铺是源于交易平台所提供的保障,例如:第三方担保支付、交易信用评价等。在这种交易状态下,客户不知道商家的地点以及身份,但这些都不影响客户网上交易平台支付的安全,因此即使网上商家没有营业执照也不影响经营。客户也不关心商家是否具有营业资格,这也使得依靠工商注册纳税登记不再适用。更特殊的是传统的买卖是定点经营,工商部门抽查无证经营场所会很容易着手。但是网络交易是不需要固定的地点,开店成本也低,被税务机关查到也可以重新开店。网络店铺数量大,使得调查难度加大,总是做无用功,这样以来就会削弱税务机关网上调查的积极性。传统的纳税登记制度无法运用在电子商务中。
(2)零售扩大化。这种特点更容易隐瞒税源。我国的很多企业已经把电子商务作为企业逃税的重要手段。在传统交易中,税务机关可以利用中间业务的发票管理来统计税收收入。而电子商务交易中,卖家很少遵从纳税,因为卖家可以在向买家销售商品的时候,询问买家是否需要开取发票。这样就会造成依据发票管理计算商家收入的制度瓦解,给了经营者漏税的可乘之机。目前有一批又一批的经营者选择加入电商行业,政府当务之急是制定合理的税源检察措施,从而避免越来越多的税收流失掉。
(3)交易分散化,加剧了税收管辖冲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发生交易的地点分散各地,致使政府在划分税收管辖的时候出现了很大的争议[4]。首先,交易环节分散所得来源加剧税收管辖冲突。电子商务具有将商家经营活动分散各地的特点,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收入的来源。其次,买卖双方在交易的过程中也会相对分散,致使税源流失。企业可以利用交易虚拟化无法定位的导致无法征税的缺点,在全球范围内资源配置,无需对任何一国缴纳税费,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就会没有税收可以征收。
(4)支付电子化,导致资金流缺乏监控。传统业务中,企业要把在银行等金融部门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信息向税务机关备案,而且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查询纳税人账户时,相关金融部门必须进行协助,这种情形下,企业很难进行逃税。但是在信息化的网络中,由于电子支付虚拟无形,它可以跳出银行和相关部门的监控,税务部门很难查询到纳税人的资金信息,从而提高了企业逃税的可能。
(5)产品无形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不单单是生活用品、数码家电等有形的商品,继而出现了电子书、游戏币、软件、信息服务等无形商品。前者可以通过网上电子支付,利用物流将实物拿到手,而后者从购买到接收,全程都是虚拟数字化的体现,这种数字化产品暂时对我国税收制度没有影响,但是却很难甄别何种税种,给实际情况带了很大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