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所得结论表明,模型1内的ACNATION变量系数并未通过检验(10%水平),证明无论是否国家控股,企业EPI值并没明显差别,也就是说即便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也没有表现出对与环境保护的更多热情;模型2内ACNATION和UCC两个变量所得系数也同样没有通过检验(10%水平),说明对于非国家控股企业来说,无论实际控股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主体,企业的EPI值并没有明显差别。
尽管模型3 内所设定UCNATION变量的系数检验也未能通过检验(10%水平),可是模型4 内所设定UCA3变量系数结果为0。360成功通过检验(10%水平)。上述结果证明,如果实际管控企业的主体是县市甚至更低级别政府或其直辖机构的企业EPI值更高。可是因为模型4内设定的UCA1、UCA2两个变量系数没有通过检验(10%水平),证明实际掌控企业的主体无论是中央以及政府还是省一级(包括直辖市)政府,企业的EPI水平都没有明显差别。由此可知假设H1只获得部分样本支持[4]。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国家掌控最大股权的企业与私营主体可掌握最大股权的企业的EPI水平未出现明显差异呢,也就是说为什么国家控股企业在环保问题上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热情和主动性呢? 笔者认为有下述原因:
第一,许多国家掌握最大股权的企业本身都有不同行政等级差异,而且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也存在不同行政等级差异,其中部分领导还很可能变成一方官员,所以地区环保机构对其管束、限制力度较差。而且,此类企业内部人力、财务等关键控制权并没有被本区域内政府所控制,有时候还会因为本区域内产业推动、就业解决等原因,而具备特殊地位,本区域内政府对此类企业不仅没有控制力,有时候还可能受其掣肘。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第二,我国当年所指定的法律体系中,惩处力度太小,违法成本水平极低。如果违反环境法律,仅仅处以数额较小的罚款,而且需要环保机构自行收取或者向法院提出强制企业缴纳罚款,多数国企都会通过提请行政复议而且回避甚至拒绝缴纳罚款,法院方面的强制执行结果不佳。因此可以说地区性政府主管环保问题的机构无力管控这些企业。
另外从所得结果还可以看出,SIZE这一变量系数在四个模型中都成功通过了检验(1%),证明公司规模与其EPI值明显正相关。究其原因,第一具有较大规模公司往往充分资源,可用于环保项目投入,因此其EPI值增加相对明显;第二,具有较大规模公司通常为重污染类企业本身颇受国民和政府关注,外部施予环保工作压力较大,企业不得不加大环保投入[5]。
高管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