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残疾人福利的界定要研究农村残疾人福利,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残疾人,什么是社会福利。对于残疾人的定 义,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以及联合国都有其对残疾人各自的定义,但有一点是一致 的:残疾人无法正常参与社会活动。我国 1990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 条对残疾人的定义是: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 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2]1996 年,我国政府公布实 施了《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 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类别,并对每一类残疾的分级与标准做了 具体规定。根据 2006 年的全国各类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全国残疾人人数最多的前四种残疾 类别分别是肢体残疾(2412 万人)、听力残疾(2004 万人)、多重残疾(1352 万人)、视 力残疾(1233 万人)。[3]残疾人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保证有残疾的公民在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及退休、失业、 失学等情况下获得基本的物质帮助,并根据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给予残疾人相应的 康复、医疗、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以维护社会稳定, 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的一种制度。[4]按照涉及领域的不同,残疾人社会 福利的内容可以分为残疾人保障、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教育、残疾人文化、社会 环境这六类。农村残疾人福利也就是国家对身处农村的残疾人采取的包括在就业、医疗、教 育、康复、文化娱乐、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补贴政策或措施。76016
2 国内残疾人福利相关研究
周沛指出,当今社会,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及服务制度还不够成熟,大多数残疾人得到 的福利保障项目少、水平低,一些残疾人甚至处于“保障缺失”状态[5],在其基本生活、康 复、教育以及就业等方面都面临着许多困难,他们尚未充分公平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在中国,有许多人对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概念是混淆的,其实二者是不同的概念,既相互 联系,又有所区别。从“大福利”角度来看,社会保障是包含在社会福利当中的,我国目前 的社会保障当属于“生存型”福利,即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以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为主要项目,尽管如此,它的覆盖面还是较窄,许多残疾人尤其是农村残疾人未能享受到其应有福利。 目前,有许多学者提出要建立“发展型”福利或“普惠型”福利,就是取消地区、城乡差异,建立全国统一的残疾人福利标准与政策,统筹城乡,推动城乡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的 一体化发展,让全国的残疾人充分而又公平地享有资源,不仅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论文网,还要在 教育、就业、康复等方面为其谋福利。也有学者指出,建立“普惠+特惠”型的残疾人福利模 式,即在完成普惠型福利政策的基础上,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护理、保育、康复等 个性化或特色化的服务,以保障和改善这些群体的生活质量,满足残疾人需求的多样性和差 异性。
西方国家在其福利模式方面,经历了从“医疗模式”向“社会模式”“赋权模式”和“权 利模式”转变的过程。王磊、周沛认为,当今社会,以平等和无障碍为核心内容的“赋权模 式”正成为世界范围内残疾人社会福利的新共识,导入残疾人赋权模式是为了实现“他助一 自助一互助一助他”的赋权过程。[6]赋权模式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消除残疾人内心的消极观 念,从内而外地改变自己,让残疾人适应社会、融入社会。这与儒家思想中的“以人为本” 的思想有相同之处,因而,有学者提出,构建“标本兼顾”型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7],在为残 疾人提供福利服务,满足其需求的同时,帮助残疾人转变其消极观念,重构自身价值观,从 而健康积极地面对生活,使残疾人享受到尊重、平等、全新的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