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7月12日,日本海军军令部制订《对华作战用兵内示事项》,提出海军要“对长江及浙江沿岸及其它我兵力所在附近实施局部的平时封锁,封锁对象为中国船舶”;并预计:“根据战势的推移,在地域上、内容上都要扩大封锁。” 所谓的扩大封锁,是指战争规模不断扩大时,对中国的海岸线实施全面封锁。8月25日,这份事项正式付诸实践。日本海军第三舰队司令谷川清下令封锁从江苏南通到汕头的中国沿海,禁止任何中国船只进出,以防止其“走私”。 次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声明:“自该日下午6时开始,封锁中国中部及南部海岸线的一部分。即自吴淞浃水起,经杭州湾、温州、厦门,到汕头为止。在此区域内,禁止中国籍船舶航行,外国船舶不在其列。” 9月5日,日本扩大封锁范围,外务省和海军省联合发表第二次声明:“对于中国船舶,遮断在中国东南海岸交通。今次更扩张其区域,决自昭和12年9月5日正午起,遮断中国船舶,在北纬40度0分东经121度54分,至北纬21度33分东经108度3分之中国海岸(即北自秦皇岛、南至北海为止),青岛及第三国之租界地不在此限。。。。。。日政府当然尊重第三国之和平通商,而毫无对此加以干涉之意图,惟外轮籍发生怀疑时,仍得登轮检查。倘载有战时禁制品,日政府亦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比于第一份声明,这份声明不仅在封锁范围上有所扩大,而且排查亦日趋严格和谨慎,防止中国渔船“浑水摸鱼”。
然日军并不满足于现状,封锁的范围深入到内河。1938年3月20日,日本陆军、海军及外交部联合发表《日本对华内河航行管制的声明》,宣称从军事管制的需要出发,从3月25日起,对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中内河航运进行严格的控制。同年11月3日,日军占领武汉后,日本华中派遣军司令在汉口宣称:“扬子江因日军必须作为军需接济只用,将无限期禁止外人航运。” 与此同时,日本侵略军从军事及经济掠夺的目的出发,组织购买和建造了一批浅水客运轮船投入长江航运,并组织了垄断性的航运企业“东亚海运株式会社”等。一时间,长江上航行的不是日轮就是由日人所控制的轮船,长江航道为日本侵略者所独占。
随着海上“南进”迅速顺利地开展,陆上“北进”却遇上了挫折,1939年8月《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使“北进”政策遭受沉重打击。在此背景下,日本在《对外政策方针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暂放弃“北进”,准备“南进”的方针。 于是在1940年底到1941年初,日本加紧了对“南进”的军事准备,从地面、海面及空中加强对中国沿海的封锁。以海军封锁海面,陆军封锁海港,加强对华经济压迫。此后,日本的“南进”政策由和平阶段转向武力阶段。日军对华的海上封锁也愈加严密,并辅之以军事作战。
1941年2月26日,日本大本营制定《1941年对华长期作战指导计划》中将“封锁”列为日军的首要任务。命令:“中国派遣军司令官对浙江省以北,华南方面军对福建省以南之中国沿海,今后应分别以本军部分兵力,随时实施以封锁为目的之作战” 。具体部署为:“依照日军参谋本部下达的海陆军关于对华沿海封锁作战协定,日陆军协同海军以奇袭方式登陆,并占领输入抗战物资并输出内地物资的沿海各港口。海军则担负掩护陆军的任务,以此全面封锁大陆沿海海域。” 1941年7月后,日本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国的封锁政策,将一系列军需物资列为禁运品。到小山田光负责江海关后,“所有由沪运往大后方的货物,均认为是违禁物品,不予放行。上海与华南地区各港之间的一切交通,均在禁运之列。” 此后,中国的多数口岸都处于日军的严密监控下,港口贸易陷入停滞。1941年11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在日军步步紧逼的轰炸下,多数港口的海关停止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