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拥有超过700万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为密集的城市之一,香港的传媒的发展也处于世界前列。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香港传媒不仅并没有如此前西方媒体所认为的那样出现“大萧条”,反而呈现出全面的繁荣。目前香港传媒行业包括了报纸、杂志刊物、电视广播、电台广播、网络电视、网络电台及新兴的独立媒体。本文从香港独特的传播环境下媒体在竞争中出现的利弊以及近年来港媒自身公信力的变化等方面对香港传媒未来发展问题进行关注,希望通过香港传媒自由主义的梳理与研究,对解决香港传媒发展中的缺失及加强与内地传媒的合作有所帮助。38343
毕业论文关键词: 香港;传媒;自由主义;黄色资讯;煲水新闻

一、引言
香港高度商业化的商业环境使得香港的传媒业具有很强的自由市场竞争性。对于传媒研究者而言,香港传媒无疑是一片值得深入探索的领地,香港的传媒因其特殊的历史发展地位而秉承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新闻媒体价值观,同时又因为本土中西文化的交融变得更为复杂。尤其到了“九七回归”和“一国两制”的推行,香港传媒在保持自我独立意识的同时,与内地传媒的合作与交流更加频繁。因此香港的传媒的自由主义发展模式作为中国媒体体制下的非典型个例,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体系加以考察。
二、香港传媒自由主义的保障
传媒自由主义的主要内核是新闻自由。美国传播学者泰斗施拉姆曾指出: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应包含三大自由,即知的自由、告诉的自由和发现的自由 。在香港,新闻自由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新闻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是香港社会普遍认同的一种基本权利。
(2)    新闻自由是一种基本运作方式,是香港大众传播媒介的基本运作方式。
(3)新闻自由是一种经营自由,是香港允许任何本地人或外国人、机构、政府代表经营经营大众传播业的自由。
(4)新闻自由是自由采访消息的权利,即保证新闻传媒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采访新闻不受限制。
(5)新闻自由是自由传递资讯的权利,即保证新闻机构、大众传播媒体及其他从业员在不违法前提下传递资讯不受限制。
(6)新闻自由是自由发表意见、自由批评政府的权利,官方不实施事前检查制,传媒的编辑方针只要不触犯法律,便不受政府或任何官员的行政干预;政府不得以任何压力威胁或利益引诱,影响私营传媒的报道和评论。
(7)新闻自由也包括了受众接受资讯的自由。
长期以来,香港人一直认为,新闻传播自由,本身就是一项公众的政治权力,沒有新闻传播作为社会手段,言论自由这项基本人权其实只是一句空话。沒有新闻自由,也就不可能达到实现言论自由的目的。所以,政府和法律对新闻传播自由的保障对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至关重要。1991 年6 月,香港政府出台的《人权法案条例》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写成香港法例。这项法律尤为特殊,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规定任何与该项《人权法案》相冲突的条例,都必须做出修订或撤销。政府还在1996 年订立了《资讯公开守则》列明了哪些资讯可以公开让公众查知,使传媒环境比以前更加开放。香港回归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基本法》 更是为新闻自由保驾护航。《基本法》于1997 年7 月1日起,作为“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实质性文件生效。由此,《基本法》和香港法律都成为新闻自由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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