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前人研究的经验,将电视娱乐节目盈利模式分为制作阶段、分销阶段、播出阶段和衍生阶段四个阶段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并完善电视娱乐节目盈利模式。
(一)制作阶段
制作阶段主要有自产自销、制播分离、版权出售三种盈利模式 。
1. 自产自销
自产自销是电视娱乐节目较为传统的盈利模式。通俗的说,就是电视娱乐节目的制作和播放都由电视台独自完成。但由于自产自销模式花费大、运作复杂,很快被制播分离和版权购买两种盈利模式所取代。目前,从事自产自销模式的一般都是具有雄厚实力以及庞大产业链的传媒公司。这种模式属于较为长远的盈利模式,是一种品牌创造的模式,追求覆盖面的广度和内容的深度,是一种厚积薄发的模式。当下娱乐节目的潮流不断变化,自产自销模式难以维持。
2. 制播分离
制播分离是指电视娱乐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分开进行。电视娱乐节目的制作交给专业的文化传媒公司进行,播出则由电视台播出。因为电视娱乐节目的制作需要专业人员操作,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可能不符合要求;同时电视台在其他方面的资源如节目资源、艺人资源、关系网等方面都不如文化传媒公司来的广。将电视娱乐节目交给文化传媒公司,一方面节省了制作费用,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节目的质量更高,保证了节目的收视率。这一类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星空传媒与浙江卫视联合打造的《中国好声音》,这档娱乐节目采用“制播分离”的模式,成功的成为一档最吸金的娱乐节目。
3. 版权出售
版权出售是制作阶段的另一种盈利模式。顾名思义,版权出售就是将电视娱乐节目的版权出售给其他的电视台或者文化传媒公司,从中盈利。目前在我国,电视娱乐节目主要靠购买版权,独立制作的电视娱乐节目很少,且受欢迎程度较低。所以,文化传媒公司从国外引进新的电视娱乐节目,将版权出售给电视台或其他传媒公司,由他们负责节目的制作。例如《爸爸去哪儿》从韩国购买的版权,《中国好声音》则是购买了荷兰节目《The Voice of Holland》的版权 。在这里,版权出售成为一种盈利模式。能够生产电视娱乐节目的公司,就依靠出售版权获利。由于新媒体的飞速发展,版权出售由原来的节目版权拓展到节目的转播权、节目内容的使用权、以及IP版权的出售,增加了版权出售盈利模式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