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制类电视节目主持人角色定位概述认网
角色属于社会学概念,最早从喜剧舞台用语中引申出来。其概念包含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社会的客观期待,二是个人的主观表演。主持人在主持的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能对自我角色有一个准确地把握。本章节通过对法制类电视节目主持人角色定位进行概念论述,以明确角色定位的概念以及主持人的作用。
(一)法制类电视节目主持人角色定位概念界定
法制节目在社会层面有三个责任,分别是资政、存史、育人。具体来说,法制类节目应当能够帮助国家普及法律知识,记录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引导公民提升其法律意识。[胡智锋,尹力。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201-205]针对法制类电视节目的三个责任,由此也可以窥见主持人的角色定位。 因此来探究法制类电视节目主持人的角色定位问题很有必要。
法制类节目电视主持人的角色定位的概念界定,首先要明确,作为公众人物,法制类电视节目主持人需要受到来自受众、媒体机构、政府以及广告商等多方面的影响。 而在这其中受众的影响最为关键,作为节目诉求的主持,只有获得了受众的认同,主持人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71-73]因此,主持人在进行形象塑造时应当将角色定位体现的价值与受众的价值相一致。主持人在进行角色定位的过程中,需要结合节目的内容、定位等因素,找准自身扮演的角色,以满足受众对主持人的期待。
(二)法制类电视节目中主持人的作用
在法制类电视节目中,主持人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首先,法制类电视节目中出现的案件多具有专业性,会涉及到许多法律方面的知识,受众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需要一个专业的声音,而主持人就是节目中发出专业声音的人。主持人掌握了大量的案件信息,结合其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受众进行专业解读。其次,主持人能够推动案件的呈现,使其更吸引观众。法制类节目中选择的案件如果呆板、平白地展现出来,难以吸引观众,也就不能实现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的作用。主持人在其中结合案件的走向对其进行点评,同时将案件的线索串联、树立,增强了节目的观赏性。另外,节目主持人的存在提升了法制类节目的互动性。主持人在节目中对观众思路的引导,问题的提出都会引发观众思考。对于有现场观众的法制类电视节目来说,主持人还可以与场上的观众进行面对面互动,提升了节目的参与性。文献综述
二、我国法制类电视节目主持人的角色定位
当下我国法制类电视节目种类很多,其中不乏有一些节目中的主持人独具特色,通过精准的定位将自身主持风格与节目定位紧密联系,获得了众多观众的喜爱。接下来,本章节将结合目前成功的节目案例,对其中节目主持人的角色定位进行分析。
(一)从主持人专业素养出发,做节目的引导者
在法制类电视节目中,有一类主持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因此能够在节目中发挥较大的作用,甚至化身“专家”,引导节目的进行。以《今日说法》为例,《今日说法》主持人撒贝宁和其他的几位主持人都有明确的定位,那就是作为节目的引导者,引导观众对案件进行分析,收获了良好的效果。对其主持人定位的研究,可以先从节目定位入手进行分析。
《今日说法》的主持人撒贝宁结合节目定位制定了角色定位,在《今日说法》开播初期,撒贝宁就掌握了角色定位的主动权,在撒贝宁出现之前,观众对于法制类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印象还停留在一个在四、五十岁年龄的专家学者的形象上,通篇理论、全是难以理解的法律名词,是观众当时对法制类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印象。观众对这种类型的主持人已经产生了审美疲劳,需要一个新鲜的面孔以一种灵活地方式主持节目。而撒贝宁的出现刚好就满足了观众的需要,凭借着自己年龄上的新鲜感,以及略带夸张的主持风格、机智的幽默,让观众眼前一亮。同时,撒贝宁本身具有法律专业的背景,其详实的法律知识让观众为之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