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看来,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可分为两方面。第一是第三方支付服务本身存在的风险。包括巨额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网上洗钱问题、信用卡套现问题等。第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的风险。比如挪用客户备用金,出卖客户信息、机构诈骗等等。 

(3)  第三支付监管研究

    随着近20年来金融危机的频发,国际上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日渐趋于弱势。只适用于有效市场条件、理性人假设下的自由放任模式受到信息不对称、个体非理性等复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危机频发。因此,对于涉及金额巨大的第三方支付市场,有效地监管由为重要。

在立法层面上,从立法体系上看,李互武(2015)、赵翠苹(2015)等均认为目前第三方支付有关的《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监管和处罚方法有限,对各类支付服务业务规则、沉淀资金管理、反洗钱等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18][19]。李莉莎(2012)对我国现有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分析后认为我国反洗钱监管领域存在立法效力层次过低、立法针对性不强、缺乏与其他监管制度相配合的缺点,因此建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与行业自律相配合的法律监管体系[20]。

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上 ,巴曙松、杨彪(2012)指出美国现行第三方支付的模式为功能监管,而欧盟则采用机构监管,我国目前也采用机构监管,并建议在这种模式下进行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21]。王雅龄、郭宏宇(2011)则认为我国现行的机构监管模式不适应第三方支付金融创新的长瞻性发展,建议逐步引入功能性监管政策,加强监管协调和进行模块化监管[22]。蒋先玲、徐晓兰(2014)则认为现阶段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存在立法层级较低、准入门槛过高、单一机构监管模式不适应业务新发展、监管有效性不足等问题,所以应尽快实现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结合[15]。

在监管方法上,陆磊,刘海二(2015)提议实行“扬长避短”的监管方式,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23]。艾志锋(2011)从央行角度分析认为应该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公司治理”的监管体系,央行引导和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创新与发展并强化备付金的管理[14]。方辰(2015)提出了“守住底线、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实施监管[24]。王丹萍(2012)提出了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差异化监管的建议,建立具有针对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差异化监管体系,以科学的方法实现对行业主体的监督[25]。

目前学界对于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立法层面的讨论上,对于法律以外的监管规则与制度则讨论较少。

综上所述,已有的文献对第三方支付监管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将借助博弈论的方法,讨论在不同模型框架下的监管博弈,试图得出影响监管博弈的因素、谈讨可能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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