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姝(2013)从“营改增”核心理论出发,认为此项措施会对交通运输业带来一定正面影响。其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发票在受国家监管的同时,购货方和销货方也会相互监管,从而是税务机关更好地管理企业税收,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4 “营改增”后针对税负变化采取的相关对策研究
苏善江,王西鹤,范垚璐(2014)在进行了相关研究分析后,认为交通运输业税负不降反增政府部门应该作出如下调整:在现行“营改增”税率的基础上将其进一步调低;建议把人工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这几项费用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同时对燃料成本和固定资产折旧按恰当的比例抵扣;要改进增值税抵扣链条,将其计算公式修改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发票开具方的适用税率,以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来:自[优E尔L论W文W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黄博深(2015)认为除降低税率和尽量使交通运输企业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外,还应该整合交通运输乃至所有行业“营改增”后新政与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必要时出台新的文件。同时加强相关培训和宣传力度。
刘海宁(2015)认为面对政策的改革,企业自身应该做出相应调整,利用纳税人身份、利用运输工具和通过加强财务内部控制来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也要注意兼营业务的分开计税。
综合上述文献,可以看出各位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的实施效果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相应结论。但其中很多文章是根据上海试点的情况来研究的,有一定的局限性。现今“营改增”在我国大范围施行,本文将研究各地多家上市公司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针对部分税负增加的现象通过案例详细分析其原因,得出相关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得到更具有普适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