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这一问题,这无疑是一个不可回避、但又令人迷惑的问题。笔者通过结合茵加尔顿的现象学原理及《音乐作品及其同一性问题》这一章节,来深入了解音乐作品到底是以何种方式存在的。远至中古先秦、古希腊时期,近到1996年5月在我国专以“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为题举办的音乐美学研讨会,各方学者们对该问题都做出了不同的阐述。比如,学者张前在《对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几点认识》一文中,就曾提出音乐的创作、表演和赏析三方面彼此紧密联系,应当视为一个整体。在他的观点中,音乐作品的完整性包括了以上三方面活动,有的学者就仅仅将音乐的创作视为音乐作品的全部内容,事实上是不完整的。对于一个完整的音乐作品来说,不仅仅是创作阶段,必须要通过表演和欣赏,才能够真正实现存在的价值”。苏珊·朗格在《情感与形式》中,认为“音乐作品,它是在一定的时间维度中展开的,因此它应当有开头和结尾的界限。音乐存在方式依赖于艺术存在,属于本体论研究。学者李西林在《审美体验与音乐的存在方式》中提出,音乐作品从本质上来说,它不仅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且也具有一种主观意义。音乐的存在不仅仅是作品中,还要通过演绎的方式来表达,其丰富的内涵才能得以展现。王次昭的观点与张前有着相似之处,他在《音乐形式的构成及其存在方式》中说到,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至少有这几种形式:其一是存在于乐谱中,其二是表演者的演绎作品;其三是传递到观众感官中的作品,这就是三合一的概念”。于润洋在《论音乐作品的二重存在方式》一文中则持有不同的观点,在他看来,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具有二重性,其一,它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作品本身是独立完整的整体,不受外界的影响;其二,它也离不开主观意念,因为作品不能够单单追求客观存在,它还需要一个主观意志的感受过程,因此,主客观的结合才是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这与茵加尔顿的观点很像,他们都认为音乐美的本质就是音乐作品的两种存在方式之间的相互融合,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不仅有创造者---表演者的角度,还有接收者--欣赏者的立场。
从音乐作品存在方式出发探讨音乐作品的本质,出现了许多美学、哲学的观点。在西方音乐哲学史上,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其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及可行性。在实际意义上,可以有利于推动音乐表演的发展,理论意义则是深化了人们对音乐美学本体论的看法。
本文以茵加尔顿的现象学音乐哲学观及《音乐作品及其同一性问题》为研究背景,较为详实的梳理了有关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基本文献。笔者以一名音乐学院在校生及音乐美学爱好者的身份,从音乐学的角度谈“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问题,本文主要以文献学(搜集文献、资料)、哲学的实证以及思辨的研究方法,总结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们的基本观念,并对学者们的观点阐述了自己的意见。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力图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和探究。
2罗曼·茵加尔顿的现象学音乐哲学观概述
2。1。哲学观背景
波兰哲学家、著名美学家茵加尔顿,他的音乐美学思想最早是源于他的导师——德国哲学家胡塞尔。为了能掌握茵加尔顿音乐美学思想,在此之前必须对胡塞尔的现象学做一些必要的认识与了解。胡塞尔主张“面向事物本身”——这意味着在思考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排除与问题本身无关的思考结论,包括前任的假设、研究成果、主观偏见等,回归到事物本身,从本身的特性出发,区研究事物的本质。同时,他还认为意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不依赖于客观实在而存在,人类意识到的对象可以是一种观念性的对象,即由意识活动构成的对象。因此,意识到的对象也可能是基于先验观念而存在的主观概念,不一定是客观实在的。所以胡塞尔的观点实质上是一种先验哲学唯心论。但茵加尔顿在他的哲学观上与导师胡塞尔不完全一致,他对胡塞尔的先验唯心论持怀疑态度。茵加尔顿则认为一切实在对象的存在都是自律的,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这正是茵加尔顿与他的导师胡塞尔在此哲学问题上的根本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