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音乐作品与乐谱是同一的吗?
音乐作品,应当是创作者、表演者和欣赏着,甚至还包括评论者在内的广泛主体的精神意志活动的集合产物。它是情感与理性因素共同构建的结果。
关于音乐作品的“原作”问题,不以物体为存在方式的音乐与绘画、雕塑、建筑有着很大的区别,也不能像小说那样以文字的形式保存下来。音乐家们将自己的乐思流程转换为简洁的音乐符号,也就是我们说的“乐谱”。当作曲家们写完全曲,以乐谱的形式保存下来,这一瞬间,乐谱就是“原作”。但是对于音乐作品来说,光靠乐谱记录是不完全能够表达乐思,有很多东西是乐谱不能被记录下来的,所以乐谱是不能等同与音乐作品本身的,有的学者、研究者称之为“文本”。甚至有些连文本都没有的民间音乐,也只能口传心授的方式流传延伸下来。所以,音乐作品与乐谱是不是一致的呢?茵加尔顿的回答是否定的。乐谱,只不过是从心理性的东西转化为物理性,不能错误的将乐谱看视为印刷符号的一系列装订好的纸张,人们只是借助乐谱来进行演奏,但这并不是音乐作品的本身。同样一部音乐作品,对于创作者、欣赏者、研究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比如古筝协奏曲《临安遗恨》,构思采用,作曲家要按照历史的发展逻辑编排音乐作品的基本性格,但作品一旦完成,剩下的就只有声音感知符号。对于欣赏者而言,感知声音,获得感性的愉悦和满足是最重要的,所以对于欣赏者而言,一部音乐作品就是感知、体验的对象。而对于研究者而言,同样的一部音乐作品,不仅仅只是感知,而是建立在感性体验基础上的理性认识的对象。是不是所有的音乐作品的创作都必须存在文本呢?不能用这种思路去解释所有的音乐作品。再比如小提琴协奏曲《梁祝》,文学的题材只能说是音乐表现的对象,不能称之为音乐的内容。可以有“无表现对象”的音乐作品,但不能说哪个作品没有内容。虽然要建立在感性体验基础上的理性认识,但也不能忽视音乐作品是纯粹的审美对象。文献综述
那没有文本,没有乐谱的音乐存不存在呢?除了口传心授的部分民间乐曲,约翰·凯奇一生中最著名的音乐作品《4分33秒》,一共三个乐章,时长为4分33秒,乐谱上没有任何音符,唯一标注的就是“Tacet”。作品的意义是请观众们认真聆听寂静,体会在寂静中由偶然带来的一切声音。这也表明了凯奇的音乐哲学观:音乐的最基本的元素不是演奏,而是聆听。再比如,老子的“大音希声”,意指最美好的声音乃无声之音,也是音乐的最高境界。这种自然的音乐符合道的特征。还有,如非洲一些地方将鸟鸣等自然声响也称为“音乐”,古希腊中世纪时期,有人将宇宙的和谐称为“音乐”,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将肉耳听不见、只能靠修行心灵称为“音乐”,这就表明没有乐谱的音乐也是存在的。
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种记谱法能够完美无缺地记录音乐,各类记谱法还在日益不断地趋向完善。例如一首音乐作品在节奏、音高、旋律、节拍等元素上的不同,就会导致整首作品呈现不同的效果。同时,作品的效果也与演奏者的技艺、主观精神状态有关。一首李斯特的《厄运》如果有一个千个人来演奏,就会出现一千首不同的《厄运》,但中心思想还是万变不离其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