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基本观点

茵加尔顿成功的运用了现象学的原理,进而对音乐作品的本质、存在方式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音乐作品既不是实在客体,也不是观念对象,而是一种特殊的“纯意象性对象”。这种纯意向性对象就是指,依赖于人类意识的这种意向性活动而存在的对象。来自优I尔Y论S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茵加尔顿对此持有两种观点:首先,客观实在的事物的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独立性;其次,除了客观实在的存在,还存在一种意向性对象,它直接依附于人类的意识而存在,是一种先验观念下的产物。这两种对象的性质不同,都是相对独立的存在。而同时他还指出艺术作品的本质特性就是属于后者。音乐作品作为一种典型的艺术作品,它的存在方式就是一种意向性。这是他对音乐存在方式的问题的思考的终极结论。

2。3。对现象学音乐哲学观的评价问题及其意义

作为一名音乐院校学生及美学爱好者,笔者认为任何一种音乐美学思想最终都不能回避一个问题:音乐作品被认为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虽然它是精神活动的产物,但它与历史时期这一类客观的社会现实是否存在直接的关系?茵加尔顿首先只是回答了他想回答的问题,并没有正面说明音乐与社会存在的关系问题,其次,茵加尔顿作为一个实在论倾向的现象学哲学家,虽然承认客观实在,但并没有解释“纯意向性对象”同这个客观实在世界的关系是怎么样。再次,他也没有指出是什么来决定并推动人类审美意识和审美创造的发展。茵加尔顿深受导师胡塞尔现象学哲学观的影响,还不能摆脱它的束缚,这也正是造成他的音乐哲学缺陷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茵加尔顿的哲学思想中虽然存在不足,但也带来了重大的积极效应。现象学为音乐表演实践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同时对音乐表演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在音乐表演活动中,传统理论与先验认识是理解音乐作品的必要环节,能够全新的指导音乐作品,在音乐美学史上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茵加尔顿的现象学哲学观在西方音乐哲学史上,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其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及可行性。

3围绕茵加尔顿现象学观点对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进行讨论

3。1音乐的物态性与意向性

音乐作品是以音乐意向物态化而存在的,首先要弄清“物态化”与“意向性”的概念。物态化也即是以某种物质载体的形式将精神产品凝结为一个可被外界感知的对象。在于它们凝结着的精神内容而成为的精神载体。音乐家们将声音转化为乐谱的形式保存下来,用演奏或演唱的方式将它表现出来,音乐的这种制造过程,就是“物态化”的过程。

音乐的物质材料是声音,它不同于语言文字,也不同于绘画、雕塑,音乐具有非语义性与非视觉性,这点与气味一样,听不见,摸不着。小说可以靠别人朗读从而领悟其中的曼妙,视觉艺术也可以通过现实的样本去模仿,但音乐中没有具象性,只能靠自己去感悟,每个人的阅历不等,审美观念不同,同样是一首CD版的《小夜曲》,给听者带来的感受却并非完全一致。

音乐作品具有的这种物态化直接表现为音乐作品的创造、表演和欣赏活动。论文网

物态化的音乐区别于其他艺术品,比如雕塑、绘画,这些有“美术意向”,而“音乐意向”是不同状态的声音,看不见,摸不着。在创作音乐作品的过程中,艺术家要把意向以物态化的形式保存下来,从而构成现实存在的音乐作品。茵加尔顿就曾明确提出音乐作品的创作、感受和演绎是三种不同的活动。对音乐作品的非实在性及其现实世界的关系也做出了说明。他认为音乐作品是一个非实在性的事物,它不存在于某一个特点时间内,正是因为音乐作品具有非实在性和非声音因素的存在,音乐作品才得以成为“纯意向性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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