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较晚,因此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对它的规定相对较少,而它又与家庭和谐美满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应该多参考国外相关法律法规:
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颁布了《统一结婚离婚法》,它是由全国统一委员会制定并实施的,其中对婚姻无效制度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英国在1971年颁布了《婚姻无效法》,两年后颁布了《婚姻诉讼法》,这两部法律法规是目前英国政府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还有其它国家也对无效婚姻制度做了规定,此处我们不再一一举例说明。87953
英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年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和《婚姻诉讼法》对英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婚姻无效法》基本废弃了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政策,《婚姻诉讼法》成为了法院判断婚姻是否无效的标准和依据。在英国,他们采双轨制立法,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区别对待。(1)在个人方面,只有申请人本人可以撤销婚姻,而无效婚姻则有所不同,所有有相关利益关系的人都可以成为申请人;(2)在溯及力方面,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从始至终都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则不同,只要法院没有宣布撤销,它都是有效的;(3)在时间方面,判决婚姻无效不受时间先后、长短的影响,即使当事人已经去世。而可撤销婚姻只在当事人生前有效,如果当事人去世,判决婚姻可撤销没有任何意义。
美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联邦制国家,各州对辖区事务可以行使立法权,同时中央也拥有统一立法权。早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就颁布了《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并且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年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到2000年前后,美国大多数的州采用《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作为判断婚姻案例的标准。论文网
大家对美国无效婚姻的立法方式的意见并不统一。政府在《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只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没有可撤销婚姻制度方面的规定,因此部分人民认为美国是单轨制国家。另外一方则更注重实质和整体,认为美国虽然只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不影响它是双轨制国家的实质。他们还有相关的理论根据:(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不同,他没有涉及到抗辩事由,而《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有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因此,可以将美国看成是双轨制国家。(2)在结果方面,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也不相同,即无效婚姻始终,可撤销婚姻则是当判决产生作用时开始无效。由于无效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可撤销婚姻在某几种情况下是无效的。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美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同时存在的,是一个双轨制国家。(3)虽然《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没有对他们进行区别,但各州却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区别对待,从这一层次上来说,也可以将美国看作是双轨制国家。
无效婚姻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生活当中。但是在古代,中国是通过礼和法来制裁约束违法婚姻结合的。(1)关于礼制:如果男女双方同一,只有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才能组建家庭。具体包括:提亲(男方通过媒人来完成)、生辰八字、占卜、下聘礼、定日子、迎娶。只有走过这些程序,婚姻才能被认可,缺少任何一个步骤这个婚姻都是不成立,不为法律所保护的。(2)关于法制,如果出现违反婚姻效力的事件,这一门婚事将不再被社会认可,同时双方当事人还要接受处罚。这一点在《唐律·户婚》中都有被提到,其中最为典型的有:婚女妄冒、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同性为婚、夫丧守志等。 无效婚姻制度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150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