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理论回顾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新制度经济学鼻祖——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于1937年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他认为交易成本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及利用价格机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1960年科斯在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中更明确地界定了交易成本的内容:包括发现和通知交易者的费用、谈判费用、签订合同和保证合同条款的履行而进行必要的检查费用等。
阿罗(Arrow,1962)提出“交易成本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从而对科斯的定义加以肯定,使交易成本概念更具有一般性,同时把“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泛称交易成本。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1967)认为交易成本的定义是“所有权权利交换的成本”,他的团队生产理论认为量度团队成员生产贡献的成本叫交易成本,而产权正是由于这种费用的存在才会产生。
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1985) 从客观环境因素和主观人性因素的角度出发,把交易成本定义成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包括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两部分,随后又在交易成本的定义中加入机会主义和信息的有效处理等方面。威廉姆森在科斯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交易成本理论,使它成为了现代经济学组织分析的重要工具之一。
詹森(Jensen,1996)和麦克林(Meckling,1996) 作为委托-代理学派代表,非常强调代理成本,他们认为“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代理人的保证支出以及由于代理人的决策与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最优决策之间存在某些偏差而导致委托人的福利损失构成了委托代理分析中的交易成本”。而不完全合同学派的哈特(Hart,1996)则强调交易成本的核心是不同权力配置导致不同控制激励结构产生的效率损失,尤其是不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导致的事前投资损失。菲吕伯腾和理查特(Furubotn and Richter,2000)认为应该把交易成本分成市场交易成本和政治交易成本两部分,其中重点分析了市场交易成本。
我国学者在上述国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将交易成本的内涵进一步发展。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学者张五常(Cheung S,1987)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的成本”,他认为“交易成本可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等”。随后,卢现祥(1996)把交易成本的概念扩展到“包括度量、界定和保护产权(即提供交易条件)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交易合约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制裁的费用及文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杨小凯(1998)的研究分析中把交易成本分为外生交易成本和内生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的相关定义使得交易成本的研究从制度比较分析延伸到制度最优化分析。
我国学者在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早年间周加来(1996)认为某时期的交易成本与相应的一国经济体制、保证经济体制运行的法规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人际关系有很大关系。学者沙恩水(2002)认为有限理性是交易成本产生的根本原因,而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只是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杨悦(2004)明确了交易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对交易成本的影响,包括当事人对信息的掌握程度、对各种机会的预知程度、对环境的认知和适应程度等等。除此之外,张五常、汪丁丁等认为交易双方博弈的均衡是由知识结构所决定,把交易成本归结为机会主义。 开放式基金销售渠道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171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