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经济迅猛发展。广东的乡村经济也随着迅速发展。许多农村都已实行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但是由于受封建习俗的影响,许多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被严重损害。尽管出嫁女的权益受损害问题已存在二十多年,但是时至今日,仍没有很好的解决途径。并且,随着广东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被侵权的出嫁女人数仍在逐年上升。尽管广东省政府已出台许多政策法规,以文护出嫁女的权益,但是当前广东乡村“习惯法”的格局依然很难打破。这俨然成为了中国法治道路的一道阻碍。出嫁女权益的保护不应放在日后,而是应该解决在当下。在这样的理念下,笔者打算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实践为基础,为出嫁女的权益保护探寻一条可行的救济途径。5011
(一)、出嫁女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从出嫁女的定义上看,狭义的出嫁女专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广义的出嫁女还包括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的“内嫁女”,离婚或丧偶的出嫁女,入赘女婿,以及上述人员的子女等。本文所指“出嫁女”采用广义上的定义。出嫁女权益被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土地承包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股份分红权及集体福利权。大多数学者也只是关注到了上述的几种经济权益,诚然,经济权益纠纷时当前出嫁女权益纠纷的主要矛盾,但是基于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导致的其他问题也应值得我们关注。如出嫁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政治权利。而出嫁女权益被侵害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经济利益的驱动。股份分红的总量是一定的,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要增加每一股份的“含金量”,势必就要尽量减少总的持股数量。出嫁女就是这种利益驱动下的牺牲品。
2.传统观念的影响。 “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
3.农村管理的原因。村民自治使得农民第一次真正享有了自己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但与此同时,也导致了政府对村委会的管理、监督职能的弱化,村民大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成为农村管理的最高“指示”,使得大量侵害出嫁女的村规民约出台。
4.立法上的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各地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满天飞,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限制,加上目前法律对村规民约监督、管理机制的缺位,导致了大量以村规民约形式侵害出嫁女权益现象的发生。
5.出嫁女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出嫁女在农村属于少数派,在村规民约的表决中所起作用甚微,难以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6.救济手段缺乏。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出嫁女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在体制上最主要的原因。救济手段缺乏的根源在于立法上的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机制,导致政府在处理过程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反而村民以“村民自治”为由理直气壮;法院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出嫁女问题的复杂性、执行的难度,而不愿意不受理此类案件。
(二)、当前出嫁女权益纠纷的主要解决机制。
当前文护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文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以及其他市级以下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上位法对出嫁女权益的保护过于模糊,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的约束力很小,这使得出嫁女文权的法律依据不足,极大阻碍了出嫁女的文权。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依据学者的研究及对实践的考察,出嫁女权益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机制: 出嫁女集体经济权益问题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1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