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服务贸易的界定
针对金融服务贸易,目前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较为流行的是服务业贸易总协定给出的定义。GATS(1994)中的《金融服务附件一》规定“金融服务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保险有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总体来看,金融服务贸易活动主要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金融信息服务四个有关金融方面的领域。89453
其金融服务提供者是指任何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但不包括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包括央行、政府、货币当局以及国家所有的、为实现政府目的或执行政府职能而存在的机构。金融服务贸易通常可划分为四种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实现的基本条件是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基本设施的完善。
(2)境外消费,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当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国的金融机构到其他国家设立商业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贸易壁垒,同时有利于外国金融机构的本土化,扩大其市场份额。
(4)自然人流动,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它涉及两种不同的自然人类型自营人员、雇员以及短期就业外籍员工。例如,由某一外国公司派出一名审计人员进行金融审计服务。
2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研究
2。1国外学者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集中在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角度。B。Hoekman 和 G。Karsenty (1992)两位教授发现人均收入超过6000美元的国家在服务贸易上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Sagari (1989)在H-O-S模型的基础上引入技术因素,用最小二乘法分析了1977年44个国家的数据,得出技术差异与熟练劳动是区别各国金融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基础的结论。
Gary Hafbauer (2007)的研究表明印度金融服务贸易的RCA指数大于1,因而印度的金融服务贸易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Franoise Lemonine和Deniznal Kesenci (2007)指出导致中印两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差异的原因的是两国融入世界经济的程度以及对金融服务贸易的产业政策不同。
2。2运用竞争力评价指标衡量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从上个世纪90年代便开始了,积累了大量关于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研究文献。李伍荣和禹响平(2008)运用IMS、RCA、TC这三类指标对中日韩三国就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中国的竞争力落后于日韩两国;秦嗣毅和杨浩(2010)运用IMS、TC、RCA比对了金砖四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他们发现印度较其他三国相比具备更强的竞争力,然而中国的各项指标在四个经济体中处于最弱的位置。
王铁山和冯宗宪(2008)运用IMS、TC、RCA三类指标,就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情况,将中国同另外十三个东亚国家(地区)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在十四个经济体中为最后一名。不仅如此,王媛(2009),郑展鹏(2009)等学者都采用了 RCA 指数和 TC 指数对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水平加以测算和分析。
2。3 关于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的研究
国内学者针对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的讨论,大多集中于比较优势理论和竞争优势理论展开。其中,Michael Porter教授提出的“钻石模型”是研究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的重要模型。 金融服务贸易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1898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