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搭便车”心理的产生,很多人并不愿意接受提供公共物品的价格,这使得市场机制无法生产或者是提供公共物品,政府只能用公共提供的方法来解决其供给问题,因此由政府作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产权主体,向相关人士征收环境税以获取一定的权益作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是非常必要的。
基于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和环境问题的亟待解决,国外有关环境税的相关研究在庇古税的基础上更加深化,从单纯地以环保眼光去看过渡到综合分析环境、经济、社会等有关方面 。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鲍莫尔和奥泰斯在《环境政策理论》一书中,通过局部均衡方法的计算,证明命令控制手段在经济政策效率方面的效果并不如经济政策手段好,后在瑞典经济杂志上发表《环境标准和价格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文中提出利用环境价格和标准程序法来将外部成本内在化。
同一时期,可持续发展理论出现,这种新的发展观有别于传统的经济发展理论,该理论认为经济的发展不应是孤立的,而要将社会、文化、生活、环境等方面均考虑在内,建立一种综合的指标体系,通过施行一系列政策法规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与社会、资源、环境等各方面的协调性发展。在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布伦特兰委员会将可持续发展解释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从该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其着眼点在于宏观经济和整个人类社会,它的核心是发展,是一种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基础、与环境承载力相协调的发展,其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中总资源的合理分配。
20世纪90年代,由荷兰学者奥普斯卓尔英国学者特纳共同著作的《经济激励与环境政策:原理与实践》—书,更包括了诸多欧洲权威学者在环境政策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为后面各国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作了很好的理论铺垫。1996年Stephen Smith系统地总结了环境税的政策目标、税收分类以及环境税效应的实证分析成果。2001年Paul•Horken认为环境税的征收是为了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所以通过环境税所征收的税款应该用于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方面。Svendsen以经济学家的眼光看待环境税问题,通过成本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环境税在促进环境保护、降低失业率等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自1968年塔洛克、1969年科内塞和鲍尔等以水资源为基础进行有关超额收益的研究始,国外许多学者不断将目光放在对该方向的研究上。1991年皮尔斯认为污染物排放的减少可以为我们带来环境红利,同时政府征税成本的降低也可以带来一种附加的红利,所以他认为碳税中实际存在着“双重红利”。1994年,莫里斯认为环境税在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财政收益就是其经济红利,然而加尔巴乔却认为经济红利应该是环境税征收所引起的宏观经济变量的增长,另外乔根森和威尔科克森则认为应该是全社会产出和福利的增加。
显然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双重红利”的具体指向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西方环境税理论界更倾向于将双重红利效应划分为强势“双重红利”和弱势“双重红利”,普遍认为只有当“收入循环效应”所带来的福利增加抵消甚至超过税收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福利损失的时候,强势“双重红利”才会有实现的可能性 。“双重红利”效应发展以来,一直存在着不少的争议。目前,国外大多数文献资料都认为双重红利效应的第一重效应是存在的,即环境税的确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的效应,但是对于第二重效应却存在着诸多不同的意见。 环境税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20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