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1887年的代表作和成名作——《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在该书中,滕尼斯认为,“社区是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富有人群的社会群体。” 自此以后,各国学者根据自身的理解和研究,从不同角度对社会进行了阐释和定义,但对于现实中社区的一般特征还是有一个比较一致的归纳:1).社区是一个社会实体,既包括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群,又包括了这些人群的多种生活、社会关系以及他们赖以生活的各种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即是社会的缩影;2).它具有实施社区管理,促进社会整合等功能;3).它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是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领地;4).它是基于人口和设施定居点为依托和载体的,如居住地、村庄、城镇等;6).它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5351
简单来说,社区就是集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人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文件中有过明确规定: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规模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管辖区。此定义可以说是对城市社区的官方定义。本文中对社区概念的界定就是严格按照这一说法,以社区居委会作为核心标志的。
(二) 居民参与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是一种广泛的参与。
在社区发展过程中,居民参与具体表现为居住在特定社区内的居民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学者们也对它进行了不同的界定。Fan Yang、Wen Xu、Jian-xun Peng在《Resident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for Sustainable Improvement of Old Urban Communities in China》一书中提到:“老式城市社区改善中的居民参与机制是一个平台,可以让居民及时的听到他们的需求,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改善他们自身的变化”。 姜晓萍,衡霞认为:“在社区建设中,居民的角色主要表现为:社区公共决策的参与者;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者;社区公共事务的监督者。” 有的学者认为居民参与表现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组织内部的各项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社区管理活动的参与、社区文化活动的参与、社区环境治理的参与等。
综合上述观点,居民参与可以定义为:居民参与是指社区居民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它表现为居民与各利益主体互动中所采取的制度化、合法化的参与方法和策略。
(三) 居民社区参与的理论依据
1、 社会运行论、社会转型论
社会运行论所阐述的是“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社会科学的思想,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社会运行情况的概括和总结。它是对我国历史上的治乱兴衰学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外国社会学两大传统——从马克思开始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传统和从孔德开始的西方社会学传统的借鉴和学习。” 追求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思想成为我们研究社区建设的战略指导思想和理性价值追求。
社会转型论认为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即是从农业的、农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 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23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