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村土地金融,已有的文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第一,关于中国农村土地金融现状。
邹士鑫(2010)认为土地金融问题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也不是金融机构单方面的问题。仍存在着农村贷款新“三难”:第一,“难”在农村保险不到位。第二,“难”在农村抵押担保体系不健全。第三,“难”在信用环境建设不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尚未起步,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上缺乏有公信力的社会信用评价指标。他还认为中国的土地产权残缺,土地抵押权不完整,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肖艳霞(2007)认为能够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 但涉农贷款的期限结构不合理问题, 很难得到有效改善, 因为短期内村镇银行等新生的农村金融组织还不具备发放中长期贷款的实力, 即使正规金融机构和发展起来的新生农村金融组织有发放中长期贷款的实力, 也会因农村经济主体的合“规”资信问题和“有财产而无银行信用”的制度障碍, 使其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 迫切需要中国在实践中探索解决农民贷款难和改善涉农贷款期限结构的新途径和方法,而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为核心的农村土地金融市场制度的创新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或突破点。另外,赵旭宏(2010)认为长期以来,中国大量农村土地难以吸附金融资源,根本原因是农地产权没有市场化,土地经营权不能流通。中国农村改革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是乡(镇),村或村民小组,农民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但长期以来,中国法律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高度分散在农户手中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也微乎其微。
第二,对于中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方向和具体措施方面。
张学兵 (2011)认为从世界农地金融发展历史和中国现状来看,中国农地金融模式应包括民间流转土地的农地金融模式和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的农地金融模式,两种模式将互为补充,长期存在。史卫民(2010)认为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的创新路径包括五点:完善农地金融的相关立法,加大对农地金融的政策扶持,构建农地金融的组织体系,规范农地金融的风险防范,房地产双重属性导致政策摇摆,投机性比例高存在风险隐患。刘欣欣(2012)也指出四点:完善农地制度,促进农地流转;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与金融的内在结合,实现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较高形式,使土地财产权益得到最大化地实现;完善农村信贷体系,为农业发展提供中长期资金投入;作为政府推行农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工具。
第三,对于中国农村土地金融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障碍问题。
赵旭宏(2010)指出其一,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承担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经营失败后“失地” 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缺乏有效解决机制,进而导致作为抵押品的土地经营权处置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乃至社会问题。其二,中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在农村仍存在地方政府、村组织随意侵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后,受巨大利益的驱动, 这种现象可能会进一步放大。其三,公司、企业通过获得土地经营权直接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并获得大量融资,大资本挤出小农户,可能造成部分农民失业或变为受雇佣者问题,割断了农民与土地的感情,在社会心态上冲击比较大。其四,农业生产的弱质性、相对低收益性没有改变,种养殖业经营风险传导到金融机构的风险仍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其贷款损失缺乏有效弥补机制。杨智恒(2012)认为主要障碍是: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认识不到位;发行土地债券障碍包括土地金融中介服务的缺乏,土地证券化的法律保障体系尚属空白,土地证券的成功发行尚不明确;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的配套条件不健全包括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土地信用评估,评级机制不完善。 土地金融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76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