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性要素, 更是一种财产性要素。越南在坚持土地国有的所有制条件下,通过产权权利束的有效分割和清晰界定,使赋予农民的农地使用权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学者罗必良认为中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目前仅限于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转让权的权能, 与越南相比,不具备交易(买卖)权、抵押权、继承、赠予、合资权, 同时, 相关法规与政策对农民拥有的其他相关权利未作任何详细的界定。产权的模糊化决定了农地中存在广泛的 公共领域,必然弱化产权的排他性进而导致产权侵蚀。
4 对已有研究的评析
农地金融不仅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农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地流转、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构建农地金融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政府支持下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路径选择方面应注意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相契合,次级制度优先、诱导基础性制度变迁。由于农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原因,中国和越南农地金融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如何构建符合两国国情的农地金融制度是摆在学者和决策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中国和越南学者对土地金融的研究开展得比较晚,研究成果也相对比较少。但是学者们在这方面的争议却不大,一般都赞成发展土地金融,而且发展的方法思路大致相同。经过搜索资料,很少学者对中国和越南两国对土地金融进行比较研究,所以本论文主要是进行比较研究。已经研究的学者几乎没有把中越农村土地金融进行比较研究。中国的农村土地金融已经得到一定的成功,越南要向中国学习学习。越南经济也比较开放,改革后也得到国际认可,在农村土地金融方面,越南也有很多特色,中国也要向越南学习,参考。当然,中越两国该从自己的国情结合学习对方的经验而给出最好的模式而运用。这就是前辈的研究的不足点。
为了指出两个国家关于土地金融的相同点、差别点,然后对土地金融发展的组织形式,土地金融的资金运作,土地金融的业务开展,促进土地金融发展的对策给出建议。这篇比较研究有利于投资者要向外投资可以减少风险,给两国习和借鉴对方的成功经验,发展符合两国国情的土地金融营运模式,为农民和农村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机遇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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