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西方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在设计的理念和发挥的功能相差不大。因此了解国外社会救助的发展和理论研究,可以为我国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更为宽广的视角,借鉴相关的制度经验和理论成果有利于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贫困以及社会救助权等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86890
1 贫困与人权的联系的论证
从人权的角度对贫困进行论证之前,学者们首先要破除的一个“知识论障碍”,即脱贫是否应该成为一项人权,贫困是人类活动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还是侵犯人权的表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人们普遍承认能力是贫困发生的原因,并开始从社会层面探讨贫困的发生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二者互为因果,权利的缺失导致了贫困,而贫困又导致了更深层次的权利剥夺。皮埃尔•萨内(Pierre Sane)认为,贫困即非生活标准,也非某类生存条件,它既是全部或部分否定人权的原因,也是其结果。只有首先承认贫困是对人权的违背,并在此基础上去废除它,贫困才能最终被消除[2]。
在《2000/2001 年世界发展报告》中,世界银行指出,“贫困不仅指个人或家庭无法靠自己的能力取得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它还包括个人或家庭在面对外部冲击时所表现出的脆弱性,即对某种权利的缺乏。”学者们在分析了权利缺乏与贫困之间的关系后,认为贫困的发生正是因为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利被剥夺的缘故,而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在法律上应同等地享有生存权。论文网
喀迈隆学者厄内斯特·玛丽-姆邦达(Ernest Marie-Mbonda)认为贫困就是对人权的侵犯,贫困不再是局限于某个国家内部或是某个地区之间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全球公平正义的国际性问题[3]。
美国学者安德列·路易丝·坎贝尔 (Andrea Louise Campbell)认为贫困不仅对个人产生经济层面的影响,而且也会影响个人或群体的政治参与[4]。
2 对社会救助权的探讨
一些学者认为,贫困想要得到根本的解决,首先要承认权利是导致贫困的因素,只有在把贫困看成是对人权侵犯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消除贫困时,贫困才会真正消亡。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达尔(Cunnar Myrdal)认为摆脱平等是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平等是让一个国家摆脱贫困的前提条件[5], 因此,若要最终促进社会公正与实现平等的价值,就必须从权利的角度对贫困进行界定以寻求摆脱贫困的突破口。
托尼·赛奇(Tony Saich),美国研究中国问题的专家,在对中国进行大量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中国的基本福利提供方面投入过少,尽管过去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总量也不断扩大,但基本没有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愿意提供基本的公共福利服务,而且中国城乡之间福利供给的差距巨大,这种差距会在日后政策制定中埋下隐患。他认为,中国的改革也改变了权利观念,所以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要注意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这是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6]。
美国的艾伦·布坎南教授将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划到广泛的福利权中,在基于自由权分析的基础上,他指出贫困已经成为妨碍自由的原因和表现,想要减少权利效果所带来的不平等,就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力量[7]。
3 社会救助权利正当性的论证
约翰·罗尔斯(John Rarols)论述了正义与权利的关系,他认为公民权利是一种政治结构以及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因此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实际上依赖于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的方式,依赖于在社会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8]。罗尔斯的正义观主是一种主要强调分配的政治正义观,因此他认为想要实现这一正义,福利国家是必然的选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国内外研究现状: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119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