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2011年)在《论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提出,在征信体系运转的多环节中,对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的法律规制是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首要环节,由文章可得出,在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方式等方面都需要法律规制,以对个人信息隐私权提供法律保护。 何萌(2013年)在《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中提出,当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得到法律的规范,信息主体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时,个人征信活动才能顺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能正常进行。由文章可得出,个人征信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人信息流动与共享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作出规范,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护,从而达到信息主体保护与信息流动的平衡。 4.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制度方面 领导决策信息策划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惠州模式》一书中指出,作为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市之一,从2012年以来,惠州率先建成了“一库一网两平台”和“1+4+N”的信用管理系统和制度体系。2013年年底,国家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导组充分肯定了惠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认为其经验值得在更大范围推广。由文章可知,惠州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惠州模式,广东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可从惠州模式中得到借鉴。 蓝寿荣和董灵娟(2010年)在《论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与被授信主体权益保障》一书中提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信用信息正当公开制度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应是全面、完整的公开。在信用信息的正当公开过程中,要考虑到被授信人的正当权益保障。从作者的文章中分析可知,建立一个公正公开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对促进地方社会的经济发展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马国建(2004年)在《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研究》一书中提出,企业征信体系的基本架构应包括:细化征信数据内容、实行联合征信,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和公共数据库、整合企业信用信息资源,规范企业信用信息运营、加速信息传输等基本模块。由文章可知,在社会信用信息征集制度的建立上,在信用信息数据征集方面建立一个完善的架构,达到对信用信息数据的有效运用,加强其安全性。 5.关于保障加强社会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策略方面 毕强和白云峰(2011年)在《信用信息服务中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一书中提出,在对比研究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对策。由文章可知,作者对比了国内外的法律和做法,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
李文君(2012年)在《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一书中提出,我国须尽快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体制,并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完善行业协会建设等来保障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由文章可知,政府要在信用信息征集方面加强监督,对违反行业规则的企业进行惩罚,来保障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 何绍华和窦艳(2011年)在《我国信用信息共享策略探讨》一书中提出了促进信用信息共享的“横向+纵向”策略,为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由文章可知,作者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提供建议,既有效地保护了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又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四、启示 国内学者从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的原因和重要性出发,阐明了信用信息征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大重要环节,而社会信用信息中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则是最为关键的两个方面。学者们分析了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中存在的问题及诸多困难障碍,以及它们形成的原因,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和建议。从法律法规的健全、信用信息制度的完善以及提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障对策等方面去解决社会信用信息的问题,为我省的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义。 社会信用信息征集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2):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46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