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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在当今我国法源地位之探究(10)

时间:2016-12-17 19:24来源:毕业论文
再次,在当今我国的行政领域里,由于行政法的特殊性质而导致政策这一非正式法源在我国行政领域得到了优先适用。而对于其他三种非正式法源,则没有


再次,在当今我国的行政领域里,由于行政法的特殊性质而导致政策这一非正式法源在我国行政领域得到了优先适用。而对于其他三种非正式法源,则没有适用先后的固定规律,也只能是法官在针对每一个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而选择相关的非正式法源予以适用。

优尔、    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从学说在我国法源地位发展之演变的追踪,到结合当今我国的制度层面,精神层面以及社会需求层面的分析,得出学说在当今我国法源中处于非正式法源的地位的结论。在我国,学说的法源地位像是一个被刻意忽略的存在。我们似乎对法学者们所做的努力视而不见,我们似乎完全没有发现学说对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推动作用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的重要影响。
有人担心若是承认了学说的法源地位,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造成权力滥用。其实不然,就像博登海默所言,“如果没有非正式渊源的理论,那么在固定的实在法律令以外,除了法官的独断专行以外,就什么也不存在了。” 所以,其实本质上承认学说的法源地位不仅没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反而给法官判决案件提供了相关的依据,有效地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或许我们应该做的是正视学说在我国法源中的地位及其在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并对之予以相应的重视,进行相应的探究和分析,以规范学说在我国作为法源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从而实现对学说的更好利用。并进而更好的实现法治。

注   释
①“立法中心主义”是指对法源的认识从立法的立场出发,认为法源是法的根源,法的创制及其表现形式;“司法中心主义”是指対法源的认识从司法的立场出发,认为法源是法官发现法律的大致场所。此立场的转变描述可参加陈金钊老师所著《法治与法律方法》一书第十三章“法律渊源的概念及其方法论的意义”,第283-321页。
②比如《法学概论》石家庄高级陆军学校科学社会主义科技室编1985年版;吴祖谋主编《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谢绍江主编《法律基础教程》(修订本),山东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③比如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页;张云秀主编:《法学概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张光宇主编:《法学基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115页;薛佐文、孙启福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周旺生编著:《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139页;徐永康主编:《法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70页;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9-83页。
④如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的题名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苏力老师撰文《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予以严厉批驳,引起很大的影响。
⑤判决书具体内容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中知终字第26号判决书。
⑥判决书具体内容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初字第14号判决书。
⑦一系列法学者的文章如下,龙卫球:“告别算数司法,请从许霆案始!”,载《南方周末》2008年2月20日,第A8版;贺卫方:“许霆案:法官何以说理”,载《南方周末》2008年1月23日,“法眼”专栏;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第5版;张明楷:“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载(最后访问时间:2011-5-14);杨兴培:“‘许霆案’的技术分析及其法理思考”,载《法学》2008年第3期,第60页;另外有关媒体也对法学者针对许霆案所做的评论加以了报道,如:“北师大法学院院长称许霆案量刑5年过轻”,载《南方都市报》2008年4月1日,第AA01版。“专家指称银行滥用公共权力”,载《南方都市报》2007年12月24日,第AA03版。 学说在当今我国法源地位之探究(10):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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