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现象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通过司法实践中学说发挥的作用之巨大明显与相关教材中对学说法源地位描述的隐晦与稀少的鲜明对比,我们发现学说在我国法源地位的演变过程,体现在相关教材中的痕迹并不明显,从而说明我们没有对学说在我国的法源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予以正视,并给予相应的重视和研究。但是随着法学界的不断发展,我们也发现社会已经开始注意到学说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其法源地位开始加以分析和探究(虽然目前并无系统和显著的成果)。
三、学说在当今我国法源地位之确立
(一)学说在当今我国作为法源的必要性
在具体的给学说在当今我国法源的地位予以界定之前,我们要结合当今我国的社会背景对学说在当今我国作为法源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第一,从制度层面而言,当今我国主张法治,但是法治的前提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当今我国虽然已经大致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但是离完善的法律制度仍有一定的距离(而且这一距离永远不可能消失)。我国理想中的法治与现实中存在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冲突使得学说作为法源成为可能。“如果存在法律漏洞和空白,或者法律严重滞后,法律模糊不清,又该怎么办?其后,法学界一直试图建立一种能够宽于法律的但又具有公众认可特征的稳定的法的渊源理论。” 法律不可能完善,但是司法又不能因无依据而拒绝审判,于是除去制定法这种正式的法源的存在之外,非正式法源的存在因需要而产生。无疑,学说也不可能完善,不可能毫无缺陷,但是却由于其自身的权威性、融贯性、覆盖面广阔等特性使得学说在补充法律漏洞的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从精神层面而言,当今我国法律理想和价值的缺失使得学说在我国作为法源成为一种必要。近年来,我国不断地从西方移植法律,表面看来已成体系的法律制度,背后隐藏着法律理想与价值空缺的巨大问题。形式的移植并不能代表实际的价值生根。庞德认为,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必备三个条件:法则,用以解释和适用法则的技术,以及该制度所属社会里一般人已接受的理想。该理想便是解释和适用法则时最后的依据。法律不能脱离法律精神而单独作用,亦即法律制度的文持,在相当的程度上是依赖着“价值传统”。而在旧有的中国传统中,三纲五伦,礼教名分等都是“已接受的理想”,但却在历史的撞击中崩解,而新的理想的形成,则有待现代社会知识分子的共同努力。 而学说,凝聚着现代社会知识分子(主要指法学家)对新的法律理想和价值的构建成果。那么,在法官判决案件时,学说势必将在新的法律理想和价值尚未最终确立的当今中国成为解释和适用法则的最终依据。于是,学说在当今我国法源中的存在成为一种必要。
第三,从社会需求的层面而言,解决当今我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危机的需求使得学说在我国法源中取得了不可忽视的一席之地。在当今我国实行“以为领导的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但是,究其根本,中国在中国明显处于一专政的强势地位。由于建国以来一系列的社会发展与国家建设的需求,的力量更是渗透到中国的各个领域,司法领域当然也包括其中。苏力老师在《中国司法中的政》一文中指出“由于在当代中国是自上而下地制度化存在着,并且由于中国现代的社会革命,因此确有不少的建制乃至的领导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干预有时甚至是操纵了司法。” 当然,苏力老师指出不能将这种干预简单的视为不正当的影响和干预。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在当今我国,政对于司法的干预程度要深,当然这也是我国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也没有人能够举出一个适当的政干预司法的程度标准。但是在政深入干预司法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权力的不断膨胀,一旦其性(廉洁性、先进性、代表性)出现问题,便难免会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以及对于司法的不信任。近年来,在我国,随着一个又一个内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事件展现在人民群众的面前,随之而来的便是人民群众对于我国司法的不信任和排斥。于是,我们便需要一股中立的力量的介入,以缓和这种不信任感。而法学家们作为知识分子便是最好的人选。由于我国历史上存在过“崇尚文人”的传统,在中国当代公众的心目中法学家们作为知识分子便是具有良心的能够敢为正义而言的最佳代表。同时又因为法学家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形象,法学家们的观点和意见便成为一股中立的力量介入到司法过程中,以缓和目前我国出现的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所以可以说学说作为法源的现象在当今我国是在社会公众的需求下产生的。学术是受学术市场特别是社会需求影响的。 于是在社会需求下学说在当今我国的法源地位得以形成。 学说在当今我国法源地位之探究(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