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沟通保障。“沟通理性”通过反覆论辩的民主沟通程序,追求真理共识,反省被社会系统所扭曲的沟通,以重建人类沟通之潜能。其核心思想就是通过沟通实现共识,蕴涵了丰富的社会和谐思想。当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着权力寻租、政策失灵、社会冲突、道德危机等不和谐、非理性的行为和因素。“借助‘沟通理性’搭建多文度的利益诉求平台、开辟官民谈判协商渠道,让沟通化解冲突。”[12]对此,为加强沟通,可考虑密切联系法院与媒体,法官与社会,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建立裁判理由说明制度、裁判文书明示制度,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和内心的认同。
(三)注重程序
实体正义诚然重要,程序正义越来越受到关注与开发,程序法治实质上是正当程序之治。在法律程序中,强调公正、公开和公平,因此,有更多的机会和平台去表达不同的主张和见解,有更多的利益代表和要求能够被有感而发并畅所欲言,这样,有助于矛盾的消弭、纠纷的解决、情绪的抚慰、冲突的化解,无疑是对立法的又一层次的巩固和施法的高一层面的践行。复杂的社会,各样的人群,迥异的条件,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成为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最佳选择。我们应该抓住程序这一突破点,增强法治的民主性和群众的认同感,让一切在阳光下健康运作。首先,在立法上,推进民主立法。要注重立法工作的过程性、公开性、参与性和交涉性,形成话语共识,在源头上保障法律本身为民接受、为民信服、为民遵守;其次,在审判上,突出正当过程。司法审判领域进一步注重民主参与、平等对话、理性论辩等原则, 寓合理的可接受性于法律论证之中,让程序公开,让结果公正;再次,“在执法上,倡导温和合法。纳入对话与论辩、沟通与协商、调解与和解的因子, 寻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适当比例。”[13]
(四)监督系统
建立健全内外监控机制。“上至人大、政协,周至法院内部,扩至社会大众,协同大众传媒,建立周全完备而科学的监督机制,是完善司法推进和谐的应有举措。”[14]诚如文献综述所言,学术界对以上做了很深的研究,唯独媒体这一块有失周虑,本文故着重强调传媒的力量、限制与保障。司法与传媒并非水火不容,更不是暗箱操作,在他们之间架起桥梁,实现良性合理的支撑互动关系,也是有路可循的。首先,是实体的问题。所谓定性,媒体是监督,不是干扰;媒体是声筒,不是权杖。媒体不能触碰司法独立的底线,更不能撼动审判独立的威严。对于实体正义结果正义的文护,方式上应采用事后监督,否则即为凌驾;其次,是程序的问题。媒体的监督应致力于且仅致力于程序正义的实现与保障,对于实体正义,不是他们可以插足的领域。至于具体程序,可暂时包括事实认定以和公开审判程序;再次,是规范的问题。媒体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法监督,遵循职业道德和特定规则。报道须以客观真实为基础,坚持准确适度;最后,强调改进的问题。媒体单位要加强培训与引导,有条件的招收或者设置专门的新闻从业者法律专门人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提高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素质和综合素养。
结语
面对“和谐”这个敏感的词汇,映射到司法总是显得些许不单纯,然而学生的定位和简单的心思,使得这样的理论挖掘因摆脱处世顾虑和一副书生气息而弥足纯粹。尽管没有什么理论建树,讨论结果也因课题本身的不善明确而似有若无,但留给笔者的启迪是无限的。陈教授告诉我,讨论和谐,并不是要否定公平、正义、自由的法律价值,而是要使以和谐理念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支撑的法学本土化、中国化,这也是研究意旨之所在。回归本文,如何正确规范价值判断、规避不合理价值判断限制,是某些兢业学者的首要目光点,结合我国法治现实,学术界提出了一系列说法和设想,或者说用法学的笔构想了一幅社会的图画,当然,这统一的标准也许永远难以勾勒,但不能因为种种限制就滞足不前,因为融入到个案审判,法官如鱼得水依法断案并欣以服众,不是一个抽象的困难,而是一个渐行的过程。我们有义务更有必要以法学知识与积累经验为基石,致力于构建一套价值判断的相关规则指导判案,最终达到和谐司法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预祝法官价值判断理论成为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绚烂绽放的奇葩! 法官价值判断与和谐社会的司法考量(8):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1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