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美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采取了相关配套措施来保障制度的施行
首先赋予了警察在家庭暴力时主动参与的权利,除了受害人自己申请以外,警察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此手段,使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事件,使其能更加全面的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并且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专门法庭来确保家庭暴力案件可以得到快速的解决,提高了效率,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美国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研究也较为深刻,对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加拿大
加拿大在防治家庭暴力的道路上走在世界的前列,其相关法律法规姜维成熟完备,对我国构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列如佐治亚州公布的《家庭暴力保护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自救手册》中,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公众展示了哪些人群可以受到该法案的保护,可以提出诉求的人群,对家庭暴力及相关概念的阐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需的材料、费用,单方申请保护令的条件等等。 文献综述
1、加拿大有关于未成年人特殊规定
为了保障儿童的安全和权益,加拿大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5种行为可以申请少年儿童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限制父母行使监护权的禁止令,并明确了知情人的告知义务,所有了解儿童正处于需要受到保护性干预的情况下,其教师,医生,律师等人都必须将相关情况告知有关机构或者治安官。
2、加拿大的警察有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未来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加拿大的警察在借到受害人求救后可以未经主人允许今日住宅施救,警察也有直接起诉施暴人的权利,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施暴人采取一定限制措施,为了保护受害人,警察被赋予了强有力的权力,公权力的介入,也为防治家庭暴力提供了良好的救治手段。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措施中的适用(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590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