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见义勇为从古至今都是为人所称誉的美德,早在几千年前孔子就发出过“见义不为,无勇也”的感慨。但是在现在的社会中,见义勇为事件却常常陷入尴尬的境界中,见义勇为者不知如何得到法律的支持,维护自身的权益。论文网
因为见义勇为在民法领域尚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概念,也没有对见义勇为者民事救济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对见义勇为含括范围的分歧,以及对见义勇为者救济机制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见义勇为者的民事救济多适用无因管理和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但对适用情形是不统一的,同一个见义勇为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审判,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本文旨在分析得出见义勇为行为的一个法律概念。以此为前提,从无因管理制度入手,结合实际案例,讨论在何种情形下适用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较为合适,又该如何具体适用。同时,本文也将讨论对于不适用无因管理制度的见义勇为案件,该如何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民事救济。文献综述
二、见义勇为的内涵界定
见义勇为,见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去做。何为义,何为勇,又应为到怎样的程度方可称之为见义勇为。这些抽象的概念被拎到法律层面后有了更具体的规定,但我们发现各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的界定不尽一致。例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见义勇为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而《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第四条规定,“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也是见义勇为。 这些法规上的概念不统一直接导致了对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混乱
论见义勇为案件中无因管理制度的具体适用(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638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