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其设立的根本目的 是鼓励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恶意囤积。然而,该制度中 “使 用”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标准,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使用主体规定不明 确、使用范围和方式实践中不统一、“实际使用”难以认定等。从设立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出 发,结合实务中的案例,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对“使用”进行界定。89100
The revocation system of the registered trademark has not used for three years has extremel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the trademark law 。 The system is designed to demand trademark owners use trademark positively, perform the trademark function and role, avoid trademark malicious hoarding。 However, the definition of “use” in the system has not been a universal standard, both in theory fields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There has been a series of problem。 Such as, confuse the subjective
competence,the objects and the way of use without an standard and it`s difficult to
judge actual use。 From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the regulation and combining some cases to solve the problem, and also to define the use in the system。
毕业论文关键词:商标撤销制度; 使用界定; 瑕疵使用; 实际使用
Keywords: trademark revocation system; definition of the use; using illegally; actu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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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前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界定使用存在的问题 1
(一) 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主体规定不明确 1
(二) 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范围和方式实践中出现问题 1
(三) 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实际使用”难以认定 1
二、 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主体的界定 2
(一) 商标权人、商标被许可人 2
(二) 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的无权使用人 2
1。 事后追认第三人使用不能视为使用行为 2
2。 事前默认第三人使用可以适当视为使用行为 3
三、 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范围和方式的界定 3
(一) 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范围 3
1。 该使用是对核定注册的商标标识的使用 3
2。 该使用应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4
(二) 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方式 5
四、 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实际使用的界定 5
(一) 学界关于实际使用的观点 5
(二) 本文关于实际使用的观点 5
(三) 真实使用意图的判定 5
一、目前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界定“使用”存在的问题 为了防止商标注而不用,连续不使用撤销商标的制度在多数国家都有所规定。我国商标
法第四十九条同样规定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 册商标。但是该条款在对于界定何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使用”情形并未明确。虽然商 标法第四十八条确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但该条款的“使用”针对的是整个商标法意义 上的使用,包含了对抗注册中的“商标使用”,商标维权过程中的“商标使用”,商标侵权判 定时的“商标使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商标使用”等等。对于不同制度,“商标使用” 的界定不能一概而论,正是因为“商标使用”存在多元化,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 界定也存在争议,由此带来司法实践中商评委和法院,不同级别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对于 “商标使用”的理解不同,引发案件纠纷解决的差异。目前对于该制度“使用”的界定主要 存在以下这三类问题。 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的界定: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789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