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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2)

时间:2023-10-18 22:42来源: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共同犯罪中止可以这么理解,在整个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无论是哪个阶段,全体共犯或部分共犯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决定不再继续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共同犯罪中止可以这么理解,在整个共同犯罪的过程中,无论是哪个阶段,全体共犯或部分共犯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决定不再继续犯罪,并作出一定的努力以防止危害后果出现的犯罪状态。

二、国内外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代表性理论

由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复杂性,大家在对共同犯罪进行中止认定时,在具体标准的理解上存在诸多的差异,在我国先后有个别中止说、非主犯能力说、因果关系切断说等各种不同的理论出现,同时由于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学理论蓬勃发展,出现了许多先进性的理论也值得我们借鉴。在此,笔者将选择有代表性的学说进行评析:

(一)国内的代表性理论

1。个别中止说

该说认为,共同犯罪行为是由其中各个行为人的单个行为结合而成的,如果个别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那么其先前行为与其他共犯后来实施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就会彻底断裂。简单地说,共犯如果想成立犯罪中止,只需放弃自己的行为就好,而不用关注共同犯罪的最终发展进程。 该说与前文所述的传统共犯中止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它在承认共同犯罪整体性的前提下,突出强调了共犯行为的独立性。相对于整体完成说而言,它注意到了共犯的独立性,这是对传统理论的反思,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说割裂了各共犯人之间的特殊联系,忽视了共同犯罪结果发展的过程,同样也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过于片面化,不可取。

2。非主犯能力说

该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要想成立中止,其有效性以行为人的能力控制范围为标准,可以这样认为,如果部分共犯在其能力范围内尽了最大努力,虽然没有使其他共犯不再进行犯罪,但仍然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该说的价值就体现在:它看到了各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能力的差异,不要求全部共犯皆有能力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我们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能力控制范围的判断没有一个可行确定的标准,它太过于主观和宽泛,这种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拿捏。

3。切断因果关系说论文网

该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将其先前行为与其后发生的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彻底断绝,该行为人就可以认定为中止。换而言之,只要先前行为与最后出现的犯罪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就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我们知道因果关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对犯罪的认定尤为关键。因为某人是否担负刑事责任,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如果该联系被彻底断绝,也就谈不上承担刑事责任了。由此来看,该说还是有其合理之处的。但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特征,该说也是存在局限的,一方面,它没有注意到共犯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也没有体现出共同故意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它只看到了犯罪结果发生后切断因果关系的场面,却未注意到在无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下,辨识行为人是否切断了因果关系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没有危害后果的发生就没有因果关系的出现,都没有因果关系也就谈不上切断了;况且,这里的“切断”主要指客观方面的切断,假如个别行为人在主观上仍存在着共同故意,在这种情形下一旦认定为中止,就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4。原因力说

该说以原因力为担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一旦把这种原因力切断,行为人就不需要对最后的犯罪结果负责。这种原因力就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客观上,要注意中止行为人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密切联系是否会导致危害后果;其二是主观上,要看到所有共犯形成的共同故意对于他们所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产生作用。 总之,在该种学说下认定中止,是以原因力为标准的。该说的内容的阐述相对来说是比较完整的,它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与上述理论相比,是最为可取的。原因力的消灭,在客观上要使中止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消灭,在主观上要使中止行为消灭对其他共犯在心理上的助力作用。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着不同的犯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原因力,每一个原因力消灭的标准自然也不同,所以要求我们结合实际具体分析。 试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7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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