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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缺陷及其完善(2)

时间:2023-12-25 23:06来源:毕业论文
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源F于K优B尔C论V文N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我国的环境 现状 不容乐观,不断加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单单是我国的

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源F于K优B尔C论V文N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我国的环境现状不容乐观,不断加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单单是我国的问题,也是全球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我们不断积极改善如今的环境问题。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 2015年)公布的数字,2015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735。3亿吨,比上年增加2。7%;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1859。1万吨,比上年减少5。8%;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2。7亿吨,比上年减少0。3%。虽然这些污染并非都是在逐年增长,可是依照上述数据,我国的环境状况依然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因为这些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仍然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因此,关于环境侵权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势在必行,以此来改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

“环境侵权损害”这一词的概念在现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北大教授金瑞林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因排放污染物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环境侵权指的就是企业因生产或者其他人为的原因,而破坏了人们的生存环境,极大地威胁到了一些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环境权利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说法是环境学教授王明远提出的;复旦大学张梓太教授认为,环境侵权就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而给他人造成各方面损失的一种法律事实。【1】来自优O尔P论R文T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综上,我认为环境侵权就是因污染、破坏环境致使他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等遭受损失的行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属于损失的范畴,并且由此造成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加害人承担。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特点

    近年来,地球环境日益糟糕、生态系统逐渐被破坏,环境侵权这一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行为也发生的越加频繁,被害人得到的环境侵权损害的救济也不如一般侵权行为的救济来得完善,因此分析清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对于解决环境侵权的救济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1、环境侵权对象的不特定性。环境侵权行为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侵害对象特定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其中一个特征,而环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例如水污染,该侵权行为污染的不仅仅是污染源周边的水质,还可能危及到与该河流有关系的上下游居民的用水。

2、环境侵权行为结果的持续性。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会随着行为的停止而停止,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则会因为污染行为的停止而使结果留存下来或者损害更为严重。根据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的持续性来分析,这不仅仅是对现实的存在造成威胁,对后人的生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影响。后人在如今的法律体系中虽不是法律主体,但是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各方面的特殊性,现世就应该通过对环境的保护而间接的来保护后世的环境。

3、环境侵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生活中的意外或者故意会产生一般的侵权行为,这是一个独立的行为。而环境侵权行为却不是独立产生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环境侵权行为也伴随而来。我们的人类社会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必然会产生,就看我们如何正确地治理和解决。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环境侵权具有一定的正当性。【2】

    根据上述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的大致分析,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有其特殊性,而且从近年来各种频发的环境侵权案件来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必须在实践中找出其缺陷,有针对性的逐步对其进行修改。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缺陷及其完善(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9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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