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婚姻法当中,并没有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时间和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时间可以在他们结婚之前进行,也可以在他们结婚之后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相关的约定。在涉及到约定的范围上,所约定的内容既可以是夫妻婚前的财产,也可以是他们婚后所获得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关于财产所约定的内容,它所产生的效力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内的效力,一个方面是对外的效力。对于对内的效力来说,只要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通过双方的约定成立之后就会马上产生。如果是对外的效力,必须在夫妻二人的约定告知了第三人之后才能够产生。 [4] 夫妻二人对于财产的关系进行约定之后,可以根据原来所制定的约定的方式,对所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终止。然而遗憾的是,和约定无效撤销条件相关的规定在新的婚姻法当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从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来看,新婚姻法的推出,对于我国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的具体内容作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对于夫妻约定的财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促进和完善,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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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有的财产也可以叫做夫妻特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但是我国的法律中也有规定,夫妻之间进行双方约定的,他们彼此可以保留一定的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并且这个约定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从所约定的内容和财产的类型来看,可以分为特有的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这个内容的出现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一个比较大的改革和完善,在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当中,如果有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或者这一方因为自身的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的赔偿,其他的生活补助,或者接受了他人的遗嘱以及相关的证据中所获得的财产都可以划分为夫妻中一方的财产。除此之外,如果夫妻中一方有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可以归属为这一方的私人财产。这个相关的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被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我们在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理解的时候也要注意如下几点:
(1)如果是夫妻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特别是由于个人出资所获得的结婚用品,从归属上来说,都属于夫妻个人所特有的财产。
(2)夫妻当中的一方因为身体的原因受到了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用或者其他的补偿费用等等,也是属于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因为这些财产是具有人身性的。
(3)在遗嘱或者赠与的合同当中,确定了只归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应该尊重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意愿,将其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4)在相关的规定当中,所提到的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的是夫妻双方由于日常生活、职业发展所需要的一些专用物品,例如:个人的衣物、书籍等等。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及其进步意义
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修正案再一次做了相关的修改和补充,在这个修改和补充当中,不仅仅形成了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同时对于所约定的财产最多也做了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体现,主要表现在对个人的财产做了一个明确,他所明确的是,夫妻在婚后所得之下的一方所特有的财产,这个新的调整内容和补充内容是对原有内容的一个完善,它的规定不仅实现了在夫妻财产所有权理论上的一个突破,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对我国公民的正当财产权益进行保护,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在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健康发展方面,是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的。这个修正案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对夫妻一方个人特有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保护,不会允许任何大规模侵害行为侵害这种个人的财产,同时也不允许所有权的非法行为产生。对于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的生活的方面的特有财产,在现实生活当中应该承认另一方的使用权,但是却不能够收取任何的代价。[6]如果一方特有的财产在他们婚姻的范围之内,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出现了正常的耗损或者灭失,不能够要求产权的一方给予相关的补偿。在婚姻共同的生活当中,通过双方进行协商一致所得到的对于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作出添附行为的,应该对这些添附财产的产权进行另外的界定。例如,夫妻当中的一方在婚前就拥有了一所房屋,那么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房子进行了加盖或者扩大,那么这个加盖或者扩大的部分,就应该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文献综述 论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2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