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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2)

时间:2024-04-07 21:58来源:毕业论文
二、国有自然资源的界定来自优I尔Q论T文D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一般来说,私法保护私主体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使用权本质上是物权,但是由于自然

二、国有自然资源的界定来自优I尔Q论T文D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一般来说,私法保护私主体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使用权本质上是物权,但是由于自然资源自身的特性,使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相较于其他物权,在权利的行使上有着诸多限制。所以笔者在此对国有自然资源进行界定,为下文研究公法限制进行铺垫。

(一)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指凡是自然物质经过人类的发现,被投入生产过程,或者直接进入消耗过程,成为有用的物质与能量的总称。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物质保障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源泉,人们要有效地利用它,就必须对它的特征有所了解,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结构、功能、分布及储量等特性各不相同。 从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来看,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大气、滩涂、海洋、矿产、生物、湿地、能源资源、旅游资源等。

自然资源具有自然性、有用性、变化性、有限性等特点。其中,自然资源的基本特性是有用性。这里所说的有用性,指的是能够符合人类的生活需要。如果是没有用途的物质,即使由自然形成的也不能称为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有用性体现在:1。通过对其开发利用,能够符合人类在生产生活活动中的要求;2。对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自然资源总的趋势是变化的、无限的;但是在一定的时间或者空间领域内,可以让人们使用的资源却是有限的,比如一些具有不可替代性的资源。在一些特定的区域内或者受到科学水平的限制,几乎所有的自然资源都有可能产生有限性和稀缺性。

(二)国有自然资源

一般认为国有自然资源即指的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根据我国宪法的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笔者对该法条的理解是:除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以外的一切自然资源,宪法中和其他法律中并没有列出的其他自然资源,都应该属于国家所有,包括已经发现的和没有发现的自然资源,个人不拥有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

(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论文网

自然资源使用权又称为自然资源利用权或者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在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就是狭义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狭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自然人个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广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还包含着民事主体对集体所有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两者主要的不同在于:1。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客体是否包含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2。通过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范畴。

1。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

对于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学界的学者们并没有一致的看法,主要存在公权与私权之争。关于讨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公权还是私权,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应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着手,做综合判断。从主体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私人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才能够取得使用权。从客体上:该类权利的客体是自然资源,权利人能够对自然资源进行处分和使用。笔者认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物权,但是由于自然资源本身的特性,对于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作用,因此对于其他物权来说,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会受到更多地限制。 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3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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