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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思考(3)

时间:2024-11-30 11:09来源:98903
2.强化源头治理与标准控制 新增第二章,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从制定到修订的全过程都做出了要求,并对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制定、修订、落实、

2.强化源头治理与标准控制

新增第二章,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从制定到修订的全过程都做出了要求,并对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制定、修订、落实、备案、公开以及征求意见都予以规定,保障有法可依,体现了立法者重典整治的决心。在第三章对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进行制度设计上的完善,明确大致内容与责任主体,新增污染源监测网的建设要求与重点排污单位,以防漏网之鱼。新增第四章,将原来的“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和“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合为一章并进行了扩充,变末端治理为全过程控制、精细化治理,增加了对能源、工业、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的规定,使新法的章节体例相对更完善与简洁,主要表现为: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工艺、污染防治装置配备与维修、原料用量、回收利用做出了明确要求;在完善移动污染源的治理方面,强化环保部门职权以及与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对机动车的生产、检验、销售、上路、维修、监督抽测和信息公开做出了要求,并引入遥感、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专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在农业方面,根据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系列状况,对焚烧、施肥、油烟排放、祭祀等方面提出要求。

而在源头治理方面更为关键的举措是结合近几年政府在区域合作中取得的经验成果,单列“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为第五章,来打破之前应对大气污染各自为政的模式,有效的促进了区域联动,其主要内容为:重点区域的省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指导、督促,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按规定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同时在区域内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煤炭使用标准以及监测设施与信息共享机制。

3.信息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新《环保法》对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因此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秉承这一理念,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条文总共有十一处,如限期达标规划、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机动车检验信息等各方面,并建立专门的举报渠道与网络公开形式,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与保护,以充分的保障公众的环境权。

(二)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不足之处

1.法条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与协同性

首先,从一般法条上看,新法主要采用的还是不法行为惩罚主义的模式,而我国关于环境立法还存在着总行为控制主义与环境质量目标主义 ,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如果不对行为模式与惩罚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虽然可能达到“行为人不违反”这个表面目标,但是却难以达到良好的环境质量目标,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存在我国大多数环境法存在的通病,有着许多“原则性”、“空制度性”的内容,比如反复出现“国家应当”、“国家鼓励与支持”、“国家推行”等字眼,一些法律条文也没有后文予以细化,有赖于政府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与落实文件。

其次,从具体落实上看,在市场激励以及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采用政府为规制主体,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方式,因此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方面规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协同配合的积极性 。 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思考(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5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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