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其他部门法也有法律条文对大气污染防治改善予以规制。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该法是从循环利用产生废气的角度对企业责任进行规定,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但从立法上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同时该法还涉及废水、废料、废物的循环利用,因此在大气污染的防治上针对性不强 。
第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是对上述法律的进一步落实措施。而自《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之前,主要由国务院出台的“大气十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来进行污染治理,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效,纠其原因主要有减少绝对排放量、政府推行与负责、以大气质量为导向等几方面,例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将规划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的控制要求,在准入条件、排放限值、控制措施等方面都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并由行政权力予以推动,而不是用惩罚来震慑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则在具体标准上进行进一步细化,具体落实到数值上,且在多个污染源头治理方面提出限期规划目标。而各地人大近年来也在积极开展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立法工作,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在国内首次把降低PM2.5浓度作为重点目标纳入立法 ,同时规定了负责人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失职的后果与刑事责任,对驾驶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司机也要予以处罚 。
(二)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制度的落实中存在的困难
在如此之多的规定与限制之下,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确实是逐年好转,但是自1987年首部《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经过这么多年,我国的一些主要城市与国外的差距仍然是巨大的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并可在以后的立法过程中从制度设计上进行规避:
1.执法效率不高。这么多年以来我国大气质量的标准仍难以与国际接轨,这是因为大气污染治理关系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如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正在急剧转变,但大量煤炭、石油的燃烧还是不可避免的;如我国企业的发展模式一直过于侧重于自身经济发展,而雾霾正是低环境成本的高回报生产所带来的副产品;如政府普遍在GDP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难以很好的平衡。而低效率的执法是可以由法定的监管机制来改善的,因此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相关立法关于监管机制的规定不够完善。
2.环保工作的财政投入不足与浪费。纵观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的情况,对于环保工作大多需要投入国家GDP产量的2%,以用于勉强维持目前阶段的环境平衡,如果再在这基础上增加1%或者更多,则可以对于环境问题收到较好的改善效果。而我国在环保方面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比例由2003年至2006年的不足1%提升到了近年来的2.7%左右 ,说明了我国确实对环保工作日渐重视,但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而财政投入的浪费相比较之下就更为严重了,以雾霾治理为例:安徽省利辛县等8个县将257.11万元专项资金挪用于与秸秆禁烧无关的办公楼维修、招待、新打机井、购买变压器等其他事项;天津市环保局2015年在中央专项资金中安排425万元用于黄标车淘汰工作中产生的交通、邮电、办公等费用。类似的例子可能还有更多,因此笔者认为相关法律应该对财政拨款的数量、使用与责任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关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思考(5):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51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