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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暴力现象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2)

时间:2019-08-28 13:04来源:毕业论文
2.网络暴力的成因 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在人格上分可为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是指接受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的约束;自我即按照快乐原则行事。在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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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暴力的成因
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在人格上分可为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是指接受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的约束;自我即按照快乐原则行事。在互联网这个完全区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拟平台中,网民以一种隐形的方式将本我展现出来,一种藏在阴影之中的安全感,使得他们无限的纵容自己,毫无顾忌,并且,想当然的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的,没有人会发现,不受到任何惩罚。“网络平台的产生,给人们提供了在虚构空间内尽情地表达自己想法与态度,宣泄情绪等创造条件,哪怕这些观点和主流意识形态大庭相径,也不会有人为难。”[2]
目前网络暴力出现的原因,和使用暴力的用户在现实中不敢承担责任,在虚拟的世界里做自己喜欢的做的事用很大的关系。如果在其他媒体这样的事件发生,它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法律有证据定罪。而在网络世界中由于匿名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有些侵权行为无法定罪或是追责困难。而且即使有相关的法律,也会因为获罪成本过高而无法实现。由此始作俑者愈加张狂。正是因为他们认为以网络的方式就可以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用承担责任,不会受到惩罚,网络暴力行为就会越来越泛滥。
道德约束的不足,以互联网用户个性化为主要特征,因为网络生活是群体互动,网民会文持这种状态,淡化对自己的评价和观察,约束会越来越小,暴力与反社会的行为就可能出现。网民以网络的匿名性为掩护,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将当事人放到玻璃房内,这样的事一般都会延伸到现实世界,给当事人带来精神和生活双方面的煎熬,由于暴力的使用者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打着正义的旗号干的却是侵权的事,从侧面反映出了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缺失。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不够。由于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所以造成政府部门对其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职能过于分散或是职能重叠导致了力度不够,执行力和行使力差等这些问题,也是造成网络暴力侵权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二)网络言论自由被滥用的表现
1.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只要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一非法方式对外公开他人信息。[3]谈起“郭美美事件”我们并不陌生:郭美美在微博上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身份炫富,引起了大量网民对其身份进行各种调查,随后网络中出现了关于她身份的各种版本,最后政府不得不调查和澄清。网民对郭美美的资料进行了非法获取,对其住所、工作、收入,甚至对其家庭情况都被揭露出来。我们暂且不谈此事件的其他社会影响和郭美美的个人情况,仅从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来分析此事。虽然网民了解了真相,她也受到了制裁,但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隐私权,非法或公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属于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 从网络暴力现象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38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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