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军婚保护的历史渊源
最早明确军婚保护的是 1931 年 7 月的《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 案》,该决议案提倡劳动人民自愿的与红军战士结婚,坚决反对勾引红军家属的不正当行 为。1
1931 年 11 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工农红兵有待 条例的决议》规定的更为明确,该规定明确凡红军在服役期间其妻离婚须得本人同意,如 未同意政府禁止之。
1934 年 4 月中华苏维埃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 之妻要求离婚的须得红军战士本人同意。
同样在 1950 年我国颁布的第一步婚姻法也规定了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必须的到军人
的同意。之后再 1980 年我国的婚姻法第 26 条继续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现 役军人同意。
(三) 保护军婚的意义
(1)对于巩固国防的意义
婚姻法第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 大国错的除外。婚姻法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因为:军人是国家坚实的保卫力量,军人长期站
1抗战时期陕宁边区的军婚问题越谦厚徐璐
在国家的第一线,只有通过法律对于军人婚姻的保护才能保证军人婚姻不出现意外,才能 让军人没有后顾之忧,不会后院起火,也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军心,使得国防安全得到更加 有效的保证,使得社会稳定繁荣的发展。2
(2)对于保护权利义务相对性的重要性 军人常年伫立在国家的第一线,他们为国家付出了太多,是他们的付出才换来我们国
家的长治久安。但是由于军人这一职业的特殊性,使得他们常常在军人和丈夫或者父亲之 间难以抉择,但是军人的责任感以及舍小家为大家的牺牲精神常常使得他们很难作为一个 合格的丈夫以及父亲。我曾经不止一次一次听到有人说“军人都是一群可敬的人,但都不 是一群可爱的人”,又甚至有人极端的说“军人就不配拥有爱情”。所以我觉得对于军人好 不容易所拥有的爱情,军人有时因为自己这一职业的问题很难自己来保护自己的爱情,这 时候军人所奉献的国家就应该站出来,自觉地承担起维护军人婚姻美满这一责任。根据权 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我们也不难得出为什么国家对于军人如此优待。军人这一职业的特 殊性要求军人对于普通群众要承担更多的义务,所以相对而言我们就应该给与他们更多的 权利,或者说是优待。
(3)对于军婚的特殊保护符合社会的发展 中国现今社会的发展虽然较之前有了较大的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大多都是
城市的发展,城乡二元化的存在导致我国的发展出现了不均等不同步的现象,城市的发展 步伐速度快,势头足,而农村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发展缓慢,贫穷落后。说了那么多, 我想说的是其实大部分的军人其实都是农村的子女,他们不像城市的家庭,他们的婚姻大 都是靠熟人介绍,即便如此,他们也只是仅仅有了一个结婚的对象,而结婚所需要的费用 包括买房买车,或许说的有点远了,但就是彩礼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很多人结婚基本上 花费了父母所有的积蓄,更有甚者结婚都是借钱结婚。如果国家对军人的婚姻进行特别的 保护的话,一旦出现离婚的情况,他们的经济情况很难支撑他们进行第二次婚姻,所以我 们要保护军人的婚姻。文献综述
(4)军人成婚的困难性 前面我们提到了其实很多农村出身的军人都是靠熟人介绍的,其实对于农村人来说婚 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弊分析(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01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