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制度伦理的内涵
司法制度伦理是司法学和伦理学相互联系又有区别,并且需要联合研究的一门学问,是法律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司法制度伦理是从司法本身的结构和内涵上直接引导出司法伦理学,所以在研究司法伦理问题时是不能够忽视司法本身的结构和内涵的。” 伦理与司法的结合并非是一种壹加壹等于二的简单的理论上的相加或重叠,司法与伦理应该像一对矛盾一样,即是在一定意义上两者之间的互相依存、相互影响,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共同进步,从而取得用来解决司法理论中单靠司法理论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的方法之一。司法和伦理能够结合的原因在于司法本身所存在的道德性。
“从司法者、司法者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本身这一层面上来讲,司法的道德体现在司法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两个方面。”
(一)司法的内在道德文献综述
司法的内在道德主要是体现在司法工作者身上的。事实上,法与社会这两个概念并不是同时产生的。总是先有社会,然后才有法律,法律从属于人,而人从属于社会。但是法律与社会这两个概念却是自从一出生就因为司法问题而交织在一起,司法工作者的每一次实践活动一方面一定要去遵守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客观规律,按照事物的客体尺度去把握现实案件;但是在另一方面,每一个司法工作者自身又是一个个有自己独立思想的鲜活的个人,是一种有着自身目的性的一种客观实在,司法工作者的任何一次有关于司法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必然都是在自己本身的需要下亦或是其目的驱使下,亦即自有价值判断的驱使下将自己的主观价值尺度或有意或无意的应用于整个裁判案件活动过程当中,从而可能会影响到司法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也就是我们一直经常说的司法工作者因为其工作特殊性的原因而拥有的对某一具体的案件所拥有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人类社会从进入到当代文明社会的一开始,就对公权力机构在权力的分工、使用以及监督上进行了的种种限定。国家为了寻求秩序价值,保持统治阶层的强有力统治,体现国家意志,所以在解决矛盾和纠纷中,所有的司法实践者都应当一直努力的去摆脱单纯事件发生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断的去追求法的自身价值和法存在的“应然”状态。正是司法工作者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实践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司法活动的开展必然要体现其自身所具有道德,同时也决定着整个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行为是司法工作者对整个司法案件过程的一种按程序办事的合法行为,同时也是其对客观性规律及其自身主观价值的整合活动。
(二)司法的外在道德
司法的外在道德主要是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坐在法庭中间的法官的司法活动和法律行为往往体现出来的是一般的社会伦理原则和基本的品德德要求;二是拥有最终裁定权的法官的大部分司法活动也往往是受制于对人性的认识、理解和现实社会普遍遵循的价值评价的;三是人们和社会也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学识来对一定的司法行为作出属于他自己个人的伦理评判。
二、从聂树斌案看我国之前的司法伦理制度的问题
公平与正义永远只是一种最美好的理想状态,也一直是所有法律问题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司法实践当中的一项重要价值追求,也更是司法伦理的核心所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就在于限定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惩恶扬善。这一原则必须贯彻在法治实践的整个过程,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程序上的合理;结果上的合乎理性的可能性。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活动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公平正义的具体执行方面。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从聂树斌案看我国司法制度伦理的进步(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5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