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伦理制度的缺陷
司法伦理制度上的缺陷,主要是指司法独立与互相监督的问题。司法权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文明程度高低的一项重要标志,“国家权利的适度划分和司法独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结果,是国家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也是政治民主化的具体体现。” 司法独立一共有两层含义:一是外部独立,即司法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独立;二是内部独立,是指司法人员的独立。【4】 在“聂树斌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检法三家对王书金的“自首”一直持着否认的态度,极力否认王是“聂树斌案”的真凶,哪怕前后出现矛盾的逻辑,在法庭上上演着法制史上绝无仅有的被告人极力举证自己有罪,而承担惩恶扬善的检察院与法院却在极力否认着被告的“自证其罪”,让人不由得觉得当初所设计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其中的独立与监督成了一种互相帮助的摆设。检查院对王书金的自述持否定的态度是一种自然是一种未尽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心只想着自己错案率或者政绩的功利性行为,但是更为深层次的则是体现出我国公安、检察院与法院三家司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相互独立与监督依然存在着缺失,需要更为进一步的具体配套措施与更加完善的制度构建。从而全方位,立体化的构建起对公民的保护机制。当然,聂树斌案能够经历这样的波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能够得到公众的热切关注,这本身已经能够说明,我们现在的司法伦理的外在道德上的影响,不得不说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从聂树斌案看我国司法制度伦理的进步(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5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