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司法上来看,正是由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墓地的法律属性,导致了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处理农村墓地纠纷时对墓地的法律属性的定位存在着不同。关于这一点可以联系上文的案例来看,案例一、案例二都被定位为财产损害纠纷,而案例三被定位为一般人格权纠纷。法院认为墓地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理由是墓地属于构筑物,它的构筑需要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对墓地的破坏就是对所投入的财力、物力所产生的价值的破坏,因而墓地具有特殊的财产性质。而认为墓地具有人身权属性的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遗体、遗骨”进行扩张解释将墓地定位为人格权。
论农村墓地的私法保护(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7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