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快递公司的快递单上会出现这样的条款“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交寄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收件人签收后发现内物破损或丢失”。但是现实生活中快递员往往不允许收件人先验货再签字,而是强硬地要求收件人先签字再验货,这样的格式条款与快递员的违法行为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文献综述
4、消费者财产获得赔偿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在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最常遭受的侵害就是快递的损坏、丢失并且赔付标准不合理,这些问题正是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与获得赔偿权。
2016年1月底,上海市民热女士通过申通快递寄送快件去新疆乌鲁木齐。由于物品贵重,热女士原本打算对其快件进行4000元的保价托运,“快递员擅自把保价金额划掉了”,最后热女士出于对快递员的信任,没有坚持交付保费。不料,过了半个多月,快递还是没有到新疆。一个月以后快递公司通知热女士快件已丢失。经过热女士和快递公司多次协商后,该快递公司答应赔付1000元的赔偿金。最后经过媒体介入,该快递公司给予了热女士3000元的赔偿金。[陈逸欣 、潘文。快递丢失一般按运费三倍赔,业内揭露这是忽悠人[EB/OL]。澎湃新闻。 http://news。ifeng。com/a/20160315/47864856_0。shtml。]
2016年2月28日,市民陈先生向媒体反映称,2014年12月,他的课题文本,在通过圆通快递寄往南昌的途中不慎丢失,圆通快递同意赔800元却至今未兑现。据陈先生介绍,在包裹寄出半个月后,南昌那边却一直未收到包裹。于是,陈先生找到当初帮他寄快递的圆通快递,在经过快递公司查询后,快递公司承认是包裹由于自己的疏忽而丢失,答应赔付800元。但当时圆通快递也表示赔付需要等南昌的圆通快递审核后,才可以支付800元的赔偿金。为此,陈先生只好等待圆通快递的处理结果。陈先生表示,这一等就是一年多的时间,期间快递公司没有任何回复。由于自己中途工作调动,去年10月才回到九江,当他再去找圆通快递时,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人员调动、时间太久、无法查询包裹信息为由推脱,这使得陈先生十分气愤。随后,浔阳晚报记者拨打了圆通快递九江总公司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一般的快递记录只保留一年,但可以通过总公司的信息调查陈先生当时的快递记录情况,也会尽快与陈先生本人协商处理此事。[金璐。快件寄丟 市民等了一年仍未得到赔偿[EB/OL]。九江新闻网。 h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上述案例中的两位当事人都遭遇了快递丢失的情况,结果也都是一样的,自己向快递公司索赔都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最后通过媒体向快递公司反映,快递公司才为当事人做了处理。
在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中一般规定,投保的货物按照保价支付赔付的金额,没有投保的货物赔付金额最高只有资费的三倍。快递如果在送达时已损坏或丢失,理所当然进入赔偿程序。快递单上通常会出现相关的标签或提示,让寄件人选择是否对价值较高货物进行投保。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很少会仔细查看这样的提示,快递员也一般不会提醒消费者是否要对货物进行投保,当货物丢失或受损后,便会引起争议。消费者一般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与货物价值等同的金额,但快递公司一般只赔偿消费者所付邮费的两到三倍。
快递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9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