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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其规制(5)

时间:2017-06-10 10:26来源:毕业论文
首先,以网络虚拟财产的一大类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为例,这类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往往是网络中的一系列的二进制数字组合的电磁记录,网络游戏玩家


首先,以网络虚拟财产的一大类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为例,这类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往往是网络中的一系列的二进制数字组合的电磁记录,网络游戏玩家取得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并不需要什么创造性,只不过是时间、技术、金钱的投入,这种虚拟财产也不具有可被重复使用的可复制性,拥有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基于用户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协议而达成的,只有在这个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用户才能对该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如果该协议终止,那么用户将丧失所有关于该虚拟财产的权利。而知识产权则是对世权,可以不受他人意志影响,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支配。
其次,知识产权有地域的限制,虽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不断出现,使某一国的知识产权能够在多个国家受到保护,但是其仍受地域限制,只能是某个国家国民的智力成果,而网络虚拟世界则是全球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有极强的依赖性,基于虚拟财产的权利也只能在网络世界中获得与行使。基于网络世界的虚拟财产由于其对网络世界的极大依赖性,使其产生的权利,能够在全世界获得与行使,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没有地域性的。
最后,由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存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而网络虚拟财产只要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不终止协议,那么该网络虚拟财产就会一直存在下去,不受时间限制。网络虚拟财产的存续时间是由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决定的,它不像知识产权的存续时间受法律的规制。 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及其规制(5):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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