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学说
(1)从社会危害性上考量说
高铭暄教授认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以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对不法侵害自身利益者的行为人做出正当的反击行为,因此就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来说,该行为毋庸置疑。
(2)形式与实质结合说
该说认为,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形式,正当防卫行为有利于社会稳定,所以阻却违法;实质的根据则是国家维持秩序的需要,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容许任何人侵犯。
(3)自我保护与法的确证结合理论
王剑波认为,正当防卫权是一种自然的、天赋的权利,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固有权利,并非基于国家授予而产生。只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这一权利。由此,除“自我保护”之外,正当防卫权又多了一项“法秩序保护”的机能。“自我保护与法的确认结合理论”是对正当防卫正当化的个别根据的最
好诠释。[王剑波:《正当防卫正当化的根据极其展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在我国台湾地区,该说处于通说地位。
(四)学说评析
德日学说的主流学说均为自我保护与法的确证结合说,而我国学者的观点,其实也只是对“自我保护与法的确证结合说”进行了解释,但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关于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解释还并不全面,。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制度体现了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第一,防卫人和侵害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和国家垄断使用刑罚权之间的关系。因此,不论正当防卫是自然权利还是法律权利,是违法阻却事由还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由,抑或合法抗辩事由,正当防卫在各国法律中作为排除犯罪的理由之一,应该从两个方面阐述才能把正当防卫之所以正当的根据讲述清楚,即从防卫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防卫人和侵害人之间的关系两条主线进行分析,才能找出正当防卫正当化的合理根据。文献综述
二、防卫权和国家的刑罚权之间的关系
(一)自我保护
在论述正当防卫时,通常我们都可以看到“正当防卫无可考察历史”之类的话语,这就说明,从古至今正当防卫是作为一种泡在社会发展和国家体制之前并理所应当存在的一种权利,换句话说正当防卫是属于自然权利的一种权利。事实上,“将正当防卫限制于保护作为最高的个人法益的身体和生命的做法,早在后罗马法中就有体现:对暴力允许以暴力进行正当防卫。”[[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02页。]从此可以看出,古典时代时正当防卫被当做人的不须要除暴力以外其他根据的原始权力。以上思想家所想表达的意思是,自卫是一种在紧急情况下进行自力救济的自然权利,这是一种天赋人权。
在原始社会,人们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有限,因此氏族应运而生。氏族的产能有效弥补了原始社会个人防卫外来灾害能力的不足。[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因为氏族成员之间都有很亲近的血缘关系,所以这时任何的外来侵害都变成对氏族的侵害(不论侵害是针对某个成员或者整个氏族)。氏族每个成员在这种情况下都有抵御外来侵害的义务,氏族成员之间关系是依靠血缘关系来维系的,所以这种复仇的义务被称为血亲复仇,这种方式在世界历史上均有很长的渊源。而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这种氏族系统开始崩溃,复仇的主体和对象从氏族整体缩小成了单个人,血亲复仇也演变成了个人的复仇。国家的建立,国家垄断行使刑罚权结束了以血亲复仇作为防卫形态的历史。[《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 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94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