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国内虽然已经破除了封建下宗族宗法制度,但是宗族宗法的思想残余依然根深蒂固,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存在,例如很多监护人事实无力履行监护责任的时候,依旧希望继续履行监护权力,甚至存在奢求养儿防老的想法。
3。美澳模式的启示
中西方文化差异客观存在,虽然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的意见,但是其中的发现报告机制里面的各个主体并无法立刻改变认知。所以本市的发现报告机制可以通过“改变认知”和“主动出击”两个方面进行。
改变认知,通过普法教育、亲子教育让未成年人的家庭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尤其是让一些家长意识到伴随监护权的还有监护责任。例如“三岁小孩钥匙插入通电插座酿悲剧,父母告房东索赔”和“姐妹洗衣机内死亡事件”,最后房东和洗衣机厂家都做了赔偿,但是家长的监护责任呢?只有让家长的监护意识提升,尽力尽到监护责任,才能有效避免悲剧发生。
主动出击,通过“外展社会工作”、“中心户长邻里发现”等,发掘潜在高风险家庭,及时报于未报中心并根据评估核实,启动相应专业干预机制,以避免类似南京饿死小孩事件的发生。在南京饿死儿童事件中,有很多可以避免悲剧发生的机会,只是当时没有人能够把握住。
(二)社会预防与政府干预的模式
1。香港的多途径社会预防实践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香港特区政府针对社会的实际需要,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多样性、多形式的服务。政府层面,社会福利署在应对未成年人危机状况时会牵头成立了一些跨部门、跨专业、跨界别的机构,如儿童死亡个案检讨委员会等。这些机构的成员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署、卫生署、教育局、警务处、法律援助处、医院管理局、房屋署和相关非政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以及社工、医护人员、律师、教育工作者、心理学家等。而社会层面,社会福利署则通过购买服务有针对性地向社会提供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康复服务、青少年服务、违法者服务等四类服务,并根据不同群体的需要,进一步将上述四类服务细分为若干个小类,为服务对象提供具有个性化的服务,例如:热线电话服务、幼儿服务、学校社会工作服务、课余托管收费减免计划、社会服务令计划等。
而以上社会保护的基础是当地存在大量从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据不完全统计,在香港,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唯一宗旨的社会组织有近百家,宗旨包括但不限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组织有近400家。这些社会组织大部分是由一些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热心人士设立,为问题儿童或者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帮教或者援助。对于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社会组织,香港政府、部分行业协会、慈善基金和信托基金会给予适当的资金资助。社会组织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政府之外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个重要力量。文献综述
2。台湾体系化的政府干预实践
90年代之前,台湾的儿少(等同于未成年人概念)保护已经从“残补模式”(residual model)转变为“制度模式”(system model)。但到了90年代,台湾的儿少保护再次经历了一次主要变革,采取尊重家庭与双亲权利取向的政策,强调家庭的重要性,以及强调支持和提升家庭功能的需求,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维持家庭的完整性,让儿少仍然能够与亲身父母住在一起。 未成年人的困境类型与社会保护研究(3):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94469.html